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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善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3-04-17 17:15 浏览次数: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22〕2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浙政发〔2023〕11号)和《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五次经济普查的通知》(嘉政发〔2023〕6号)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依法普查、科学普查、为民普查,坚持实事求是、改革创新,高质量完成普查各项任务,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全面反映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准确把握经济运行新变化。

二、普查工作安排

(一)普查对象和范围。普查的对象是在我县辖区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具体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

(二)普查内容和时间。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普查对象的基本情况、组织结构、人员工资、生产能力、财务状况、生产经营、能源生产和消费、研发活动、信息化建设和电子商务交易情况,以及投入结构、产品使用去向和固定资产投资构成情况等。普查标准时点为2023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23年年度资料。

三、普查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全县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各镇(街道)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成立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的嘉善县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组织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统计局,负责普查的具体组织实施和协调。成员由县府办、县委宣传部、县委统战部、县委政法委、县委编办、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教育局、县科技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人力社保局、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建设局、县交通局、县商务局、县文旅体局、县卫生健康局、县税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统计局、县政务数据办、嘉善国调队、县金融办、人行嘉善县支行、县传媒中心、县邮政管理局等单位负责人组成(组成人员名单另发)。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村(居)委会要建立普查工作小组,落实普查办公场地,配备各类设备特别是数据处理设备,认真组织实施本辖区普查工作,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

(二)加强部门协同。各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信息共享,积极支持普查工作开展。涉及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由县委宣传部负责和协调;涉及宗教活动场所等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县委统战部负责和协调;涉及城乡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的事项,由县委政法委协调;涉及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县委编办负责和协调;涉及数据处理能力建设方面的事项,由县发改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工业和信息企业调查方面的事项,由县经信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教育系统单位调查方面的事项,由县教育局负责和协调;涉及科研系统单位调查方面的事项,由县科技局负责和协调;涉及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基层自治组织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县民政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司法系统单位调查方面的事项,由县司法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由县财政局负责和协调;涉及社会保险信息及劳动工资方面的事项,由县人力社保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用电子地图数据方面的事项,由县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建筑企业和房地产企业调查方面的事项,由县建设局负责和协调;涉及交通运输单位调查方面的事项,由县交通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商务系统单位调查方面的事项,由县商务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文化、旅游和体育系统单位调查方面的事项,由县文旅体局负责协调;涉及卫生系统单位调查方面的事项,由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和协调;涉及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纳税信息方面的事项,由县税务局负责和协调;涉及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方面的事项,由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大数据应用方面的事项,由县政务数据办负责和协调;涉及金融系统单位调查方面的事项,由县金融办和人行嘉善县支行负责和协调;县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也要按照各自职能,配合和支持普查工作。掌握普查对象有关普查资料的各部门要及时准确提供部门的行政记录和数据信息。

四、普查经费保障

普查所需经费,按照现行经费渠道由县镇(街道)两级财政共同负担,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保障普查工作顺利开展。县镇(街道)两级普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聘用或者从有关单位商调符合条件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及时支付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保证商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变,稳定普查工作队伍,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五、普查工作要求

(一)坚持依法普查。所有普查工作人员和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按时、如实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奖惩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发布普查数据。对在普查工作中的违纪违法等行为,依纪依法予以处理并加大通报曝光力度。

(二)确保数据质量。始终坚守数据质量第一原则,严格执行普查方案,规范普查工作流程,强化事前事中事后数据质量检查核查,切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可信。普查机构要建立健全普查数据质量控制体系和岗位责任制,完善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严肃普查纪律,坚决杜绝各种人为干预普查数据的行为。采用有效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确保普查数据采集、传输、存储和使用的安全。适时将普查工作开展情况纳入统计督察。

(三)创新手段方式。广泛应用部门行政记录,推进电子证照信息等在普查工作中的应用,采取网上填报与手持电子终端现场采集数据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普查;组织开展线上线下业务培训,支持普查对象通过网络自主报送普查数据,提高普查数据处理效能。

(四)加强宣传引导。普查机构应会同宣传部门认真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工作。充分发挥各类新闻媒体以及有关部门服务平台等宣传渠道作用,广泛深入开展宣传,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全社会积极参与普查,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五)加强成果应用。各级普查机构要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充分应用丰富的普查成果,积极开展普查资料深度开发和专题分析,更加有效发挥经济普查的基础性综合性作用,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嘉善精彩篇章。


嘉善县人民政府

2023年3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善政发〔2023〕6号(关于开展第五次经济普查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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