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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善县财政局嘉善县教育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学生资助有关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3-06-13 14:21 浏览次数:

各中小学、幼儿园: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完善学生资助制度,根据《浙江省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办法》(浙教财〔2020〕15 号)和《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浙财科教〔2020〕39号)文件精神,结合嘉善县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助对象

资助对象为在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各级各类学校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特殊群体。主要包括城市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烈士子女、持证残疾学生、城市低保边缘家庭学生、低收入农户家庭学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等。

(二)其他群体

1.因遭受自然灾害、意外事件、重大疾病等突发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2.学校结合家庭经济因素、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可通过家访、个别访谈、信函索证、大数据分析、民主评议等方式,根据实事求是的原则认定需要资助的学生。

二、资助政策

(一)学前教育

学前教育保育费资助。在公办幼儿园就读的纳入学生资助对象的幼儿按所在幼儿园保育费标准免交保育费,在民办幼儿园就读的纳入学生资助对象的幼儿按我县公办三级幼儿园保育费标准减免。

(二)义务教育

1.实施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行“一日一餐”制,即各学校每周为在校就读并纳入学生资助对象的学生给予免费提供 5 餐荤素搭配、营养合理的营养餐。

营养改善计划餐费资助标准根据《嘉善县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方案》(善政办发〔2012〕156号),每生每年1100元,学校餐费标准若高于1100元的,差额部分由学校公用经费补充。

2. 义务教育困难生生活补助。对在校就读并纳入学生资助对象的寄宿学生,给予小学生每生1000 元/年、初中生每生1250 元/年的生活费补助;非寄宿学生按寄宿学生标准的50%核定补助。

(三)普通高中

1.普通高中免学费、代收费。对公办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纳入学生资助对象的学生免除学费、代收费,免除学费、代收费标准按照我县公办学校学费、代收费标准执行(不含住宿费)。对在民办学校就读的符合免学费、代收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我县同类公办学校学费、代收费标准给予免除,民办普通高中学校经批准的学费、代收费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2.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设立普通高中学生国家助学金,对符合条件的学生按每生每年2000元标准进行资助。

(四)中等职业教育

1.中职免学费。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所有在校学生免除学费(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对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按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职学校学费标准给予免除,学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2.中职国家助学金。资助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以及非涉农专业纳入学生资助对象的学生。对符合条件的学生按每生每年2000元标准进行资助。

三、工作要求

高度重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严格按《浙江省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办法》开展学生资助工作。加强学生学籍、资助信息系统应用,规范档案管理,严格落实责任制,强化财务管理,建档备案等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校要成立专门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工作组,配备专门的资助管理人员。校长任组长,是学生资助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组长由学校分管资助工作的校级领导担任,成员由资助管理人员、学籍管理人员、财务人员、学校德育线相关人员及班主任等组成。学校要明确各成员职责并做好协调工作。

(二)加大宣传力度

要加大学生资助工作的宣传力度,使学生资助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使社会和广大学生知晓受助的权利。各校(园)要因地制宜地利用网站、黑板报、学生社团、校务公开栏、晨会(周会)、班会课、家长会、微信公众号等形式进行广泛深入地宣传。

(三)建立绿色通道

各学校要认真及时落实各项学生资助政策,开学期间,学校要开通“绿色通道”,对于符合免学费(保育费减免)政策的学生,入学时应直接减免,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

(四)规范资助管理

1.各学校的认定工作组负责本校的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建立严格规范的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工作流程,确保认定工作公正、透明、规范。具体落实提前告知、学生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等工作。

2.各类学生资助所需资助经费列入县财政年度预算,予以落实。同时,鼓励社会力量和企业、团体捐资助学,扩大资助经费来源。

3.公办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应建立相应的校内资助机制。经费普通高中按事业收入的3%-5%的比例提取,中等职业学校结合实际按事业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

4.各校(园)在资助工作过程中应严格按相关资助政策、程序进行操作,凡出现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违反规定分配或挤占、挪用、虚列、套取学生资助资金的,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本通知自2021年春季学期执行。本通知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政策执行。

附件:《浙江省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办法》(浙教财〔2020〕15 号)

 

嘉 善 县 财 政 局  嘉 善 县 教 育 局

2021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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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市教育局,县府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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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善县教育局办公室             2021年3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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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 县教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