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全县食品安全计划抽检监测1750批次,由县级监督抽检计划和县级农产品抽检计划2部分组成,涵盖33大类食品、155个食品品种、236个食品细类。
一、工作目标
以落实“四个最严”为根本遵循,坚持“四个统一”,坚持问题导向,坚持均衡推进,坚持抽检分离。深化检研结合、检管结合、检打结合,发挥抽检监测的排查隐患、管控风险、治理隐患作用,为推动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原则
(一)细化抽样事权。根据省、市局相关文件精神,要明确把握抽检重点,县级局重点对农贸市场食用农产品、“三小”食品、外卖餐饮单位餐饮食品等进行抽检。对大型生产企业食品、食盐、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尽量减少抽样,避免重复抽检。
(二)聚焦隐患治理。对照2022年省市食品安全重点风险隐患清单,聚焦高风险行业、问题突出区域和存在隐患企业,加大对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农兽药残留超标、滥用食品添加剂等问题抽检的力度。对上一年抽检未覆盖企业及抽检不合格企业产品落实跟踪抽检。发挥食品安全风险综合治理中心作用,建立定期风险交流会商制度,精准开展抽检、靶向实施监管。
(三)严格抽检分离。细化“抽检分离”措施,基层监管人员通过“互联网+”“双随机”开展年度监督抽检。落实省、市食用农产品和进口等重点冷链食品抽样执法人员陪同制度。进一步完善样品交接及实验室内部流程规范,严格落实承检机构“抽、制、检、审、批”五分离和实验室盲检制度。
(四)强化闭环管理。严格核查处置“五个到位”标准,助推食品安全“两个责任工作机制”落地见效。对多年连续不合格以及年度内多次不合格生产企业,确定任务清单,通过“专家会诊”等方式指导企业准确查找问题原因,切实做到整改闭环。建立近2年来未抽检覆盖生产企业清单,实现在产食品生产企业年度抽检全覆盖,倒逼企业加强生产源头质量管控。强化区域隐患治理,通过抽检监测明确专项治理靶向,切实提升食品安全风险治理闭环水平。
(五)深化综合智治。借助“浙食链”应用和核查处置“掌上办公”功能,提高抽检靶向和核查处置效率;推进跨部门协同抽样和承检机构“数字实验室”建设,实现抽检过程全程、在线、实时质控。突出重点时节、重点区域和重点环节抽检,实现全年均衡抽样以及抽样区域环节均衡分布;充分运用“浙食链”,追溯倒查问题源头,督促企业召回问题食品,进一步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
三、工作任务
根据市局22号文件要求,2023年全县抽检计划合计1750批次。其中,县级监督抽检1300批次,县级食用农产品抽检450批次。
(一)县级监督抽检。主要结合区域隐患和“守查保专项行动”治理工作,将“你点我检”、举报投诉、食品安全舆情等反映的问题纳入食品抽检计划,加强对风险隐患环节及区域专项抽检以及问题企业及产品的跟踪抽检。检验项目可参照总局和省局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23年)项目执行。监督抽检超出总局和省局细则规定的食品种类和检验项目,须报市局,经省局同意录入基础表后方可实施。
(二)县级食用农产品抽检。食用农产品应覆盖本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的蔬菜、水果、畜禽肉、水产品、鲜蛋等主要食用农产品,集中覆盖总局指定的30类必检食用农产品品种和列入“一月一行动”整治计划的重点食用农产品。检验项目除覆盖总局明确的必检项目外,还应增加不少于2个自选检验项目(必检品种和必检项目见附件1)。食用农产品抽样程序参照《食用农产品抽样工作实施细则》(附件2)执行。可结合当地实际应以问题为导向,对重点食用农产品、当地特色食用农产品和合格率低的食用农产品,增加抽检品种项目,加大问题食用农产品抽检力度。超出《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23年版)》)、《浙江省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23年)》(以电子版形式下发)检验项目,须报市局,经省局同意录入基础表后方可实施。
(三)抽检时间和频次。全年均衡开展抽检,各季度抽样及检验进度占全年批次的比例分别控制在20%、30%、30%和20%,有效保证时间、区域品种上均衡推进,切实提升抽检质量水平。
(四)抽检场所。重点对行政区域内的农贸市场、城乡结合部交易集市、便利店、食杂店等经营单位进行抽检。对学校食堂、校园周边区域以及城乡结合部、农村地区等重点区域加大抽样频次。
(五)其他。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热点舆情事件应对处置、案件查办等实际需要,及时组织应急、执法抽检等工作。积极推进食品抽检合格样品的合理利用等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因监督抽检和农产品抽检任务完成率、农产品不合格率及核查处置等相关工作纳入市对县考核,各所(分局)、业务监管科室、食品抽样队要高度重视,将食品抽检监测工作作为推动食品安全监管精准化、数字化、科学化转型的关键环节,认真开展食品抽检工作,加强力量配备,确保抽检监测工作统筹协调,上下贯通。要大力开展业务培训和指导,抓实国抽系统使用的日常管理,加强对承检机构的工作质量管理,提升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水平,为食品安全监管提供更有力的技术支撑。
(二)落实抽检规范。落实“双随机”抽检要求,县级抽检任务通过“互联网+监管”平台随机确定抽样人员和对象。严格落实各级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任务(含食用农产品)录入“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的要求,采用移动终端现场抽样和出具电子版检验报告,其中抽样单编号由移动终端按照编号规则自动生产。抽样单编号规则按(附件3)《2023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单填写规范》执行,对检出不合格食品的企业实施跟踪抽检,在抽样单编号末加注GZ。对大型商超、大型食品批发市场、放心肉菜超市、校园周边、农村市场、学校食堂等特殊环节的抽样应附加标注。餐饮环节自制食品应随机抽取待销售食品。“抽检分离”的样品交接按照(附件4)《抽检分离样品交接工作要求》等规定执行。承检机构发现不合格样品中可能存在重大风险隐患或引发急性健康风险的,应当在确认检验结果后24小时之内报告被抽样单位所在地和组织任务的市场监管局。
(三)依法复检异议。各所(分局)、业务监管科室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复检异议处理工作,规范不合格复检异议处理流程,及时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填报办理结果。要深化“三服务”,加强政策宣传和帮扶,准确告知不合格企业复检异议的权利及申请要求。
(四)严格核查处置。各(分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要及时启动核查处置工作。不合格报告表明可能对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核查处置工作应当在24小时内启动。业务监管科室应当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及时报告核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在核查处置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或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移交。
(五)规范信息发布。全面落实抽检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公布产品抽检信息。县级监督抽检和食用农产品抽检信息可根据实际情况公布包括被抽样单位名称(集中交易市场应包括开办者和销售者)、产品名称、进货来源、标称生产企业或产地、生产日期等。对不合格产品要组织专家进行风险解读。公布涉及居民身份信息的,应以相应方式进行处理,保护个人相关信息。
(六)严肃工作纪律。市场监管部门、抽样单位、承检机构及相关人员不得随意更改监督抽检信息,不得瞒报、谎报、漏报检验数据,不得擅自发布有关监督抽检的信息,不得在开展抽样工作前事先通知被抽检单位,不得利用监督抽检结果开展有偿活动、牟取不正当利益,严守廉洁纪律。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一律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