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善国际创新中心(上海)入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嘉善国际创新中心(上海)(以下简称“创新中心”)入驻管理,加快推进创新中心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中心重点引进新一代信息技术、健康医疗、高端装备制造、节能环保等产业。 第三条 创新中心的管理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为入驻创新中心的各类企事业单位(项目)提供服务,创造有利于创业创新的优良环境。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入驻创新中心的各类企事业单位(项目)。 第二章 入驻条件 第五条 未在嘉善注册的各类企事业单位(项目)申请入驻创新中心3层以外办公区域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且无权属纠纷、技术处于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产业化前景好; (二)核心成员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副高以上职称,熟悉相关行业领域的专业技术或运营规则,团队创新创业能力强、结构合理; (三)属于以下类型之一(事业单位除外):经省级以上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各类科技型企业;经认定的独角兽类企业;获得过省级及以上科学技术奖励(如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进步奖及其他同等级及以上科学技术奖励);企业近一年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以上且盈利;获得过单次100万以上的机构投资。 第六条 未在嘉善注册的各类企事业单位(项目)申请入驻创新中心3层办公区域的,须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且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创始人或核心团队成员非华裔的,需拥有本科以上学历且在华有2年以上工作或创业经历; (二)创始人或核心团队成员为华裔的,需拥有硕士及以上学历且拥有2年以上创业经历; (三)获得过单次300万元以上的机构投资; (四)拥有产学研合作和国际科技合作资源。 第七条 在嘉善已注册的各类企事业单位申请入驻创新中心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中的任意一项: (一)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二)建有省级以上创新载体; (三)获得过省级及以上科学技术奖励(如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进步奖及其他同等级及以上科学技术奖励)。 第八条 拥有省级以上高端人才的企事业单位(项目)不受上述入驻条件限定。 第九条 引进的各类企事业单位(项目)在入驻创新中心后,成果转化、知识产权、产业化等应优先在嘉善落地。 第三章 入驻审批 第十条 入驻各类企事业单位(项目)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包括《嘉善国际创新中心(上海)入驻申请表》等申请材料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创新中心运营机构受理相关申请及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对于申请入驻创新中心3层办公区域的各类企事业单位(项目),由运营机构根据入驻条件进行评审,并按月将审核通过的相关信息(包括项目情况、人才情况等)上报备案。 第十三条 对于申请入驻创新中心3层以外办公区域的各类企事业单位: (一)由运营机构进行资格初审,形成初审意见后报送县科技局; (二)由县科技局组织县财政局、县国投公司等相关部门(可邀请专家或工程技术人员等)结合运营机构初审意见进行评审决策。 第十四条 通过评审的企事业单位(项目)由运营机构负责完成入驻手续办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3年1月1日之后引进的企事业单位(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原办法不再执行。本办法由县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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