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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嘉善县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的公示
发布日期: 2023-06-27 10:01 浏览次数:

意见反馈

为加快推进我县学前教育优质均衡发展,进一步完善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保障机制,根据《浙江省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浙教基〔2022〕85号)、《嘉兴市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及管理实施办法(2022年修订)》(嘉教计〔2022〕192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县教育局起草了《嘉善县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完善意见或建议,请于 2023年7月28日15:00前书面反馈我局。

联系电话:0573-89102602

地址:嘉善县罗星街道人民大道881号新城大厦

邮编:31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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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嘉善县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修订)

  •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保障机制,有力扩充优质学前教育资源,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浙江省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嘉兴市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及管理实施办法(2022年修订)》等法规、标准和相关政策,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适用范围

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是指在进行旧城改造、新区建设和撤村建居等建设的住宅小区所需配套建设的幼儿园,包括商品住宅小区开发和政府投资建设保障性住房(含安置房)建设中按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的幼儿园(以下简称配套幼儿园)。

二、规划审批

1.县教育局会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城镇发展、人口增长和学前教育发展实际,结合全面二孩政策、户籍制度改革以及长三角一体化发展需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时编制区域内学前教育布局专项规划,也可结合教育设施布点专项规划一并编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管理。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当在组织编制或者修编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时,落实学前教育布局专项规划的相关内容。

2.学前教育布局专项规划应对区域内城镇住宅小区的配套幼儿园建设使用情况进行调查分析,按国家、省、市相关规定,研究补足区域内学前教育设施。学前教育布局专项规划中配套幼儿园的规模,原则上按城镇住宅小区规划居住人口数量或建筑面积进行测算,具体可结合实际研究确定。同时要兼顾2-3岁的托班需求,在原有基础上适当扩大配套幼儿园建设规模,建设与配套幼儿园规模相适应的托班(原则上配套幼儿园2-3岁托班数与小班数一致)。

对非成片开发用地的零星住宅建设或组团开发区域,规划居住用地住宅建筑面积达不到配建标准要求的小规模小区,根据“小小区大配套”原则,可以多个小区规划共建一个配套幼儿园,依需布局在其中较大区块内。人口集聚的地区可结合实际适当提高标准。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组织编制或者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设立教育专门章节,结合居住区规划合理布局学前教育设施布点。

3.配套幼儿园建设项目必须严格遵守项目建设基本程序,按项目隶属关系报县发改局审批或者备案。

4.根据学前教育布局专项规划、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及相关建设标准,县发改局在项目审批(备案)时应明确配套幼儿园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与建设标准;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出具规划条件时,应会同县教育局等部门明确配套幼儿园的建设要求等内容;对需配套建设幼儿园的地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土地出让招拍挂文件、土地出让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中明确规定配套幼儿园为无偿配建,产权归属为县教育局(或教育局指定单位),同时明确配套幼儿园的用地面积、具体位置、建设要求、建设期限、监管要求等内容。

5.县发改局立项审批非备案类项目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查住宅小区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时,应根据规划条件和《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和《普通幼儿园建设标准》(DB33/1040)、《浙江省幼儿园托班管理指南(试行)》等标准,审查配套幼儿园的位置、建设规模、出入口设置、建设要求等,并征求县教育局的意见,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审查通过。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组织会审形式进行审查的,应当通知县教育局参加。

三、配建要求

1.配套幼儿园应当日照充足、功能独立,与住宅小区其他用地界限明确,除单独提供安全畅通的出入口外、还应提供单独的供水、供电、燃气计量装置等。

2.配套幼儿园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建筑设计标准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设计、建设,并满足消防、反恐、卫生、环保相关要求,按学校规模预留人员畅行和车辆停放的空间;减少地面停车位布置,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充分利用幼儿园地下空间用于幼儿园教职工及家长接送停车等。

3.配套幼儿园建设标准按浙江省一级幼儿园标准执行,同时,应充分考虑幼儿的特殊性,做好活动场地、绿地及相关环境的设计和施工,确保幼儿和教职工安全。

4.独立用地的幼儿园应与周边住宅小区开发时序相配套,同步建设。

四、监督管理

1.县建设局邀请县教育局参与幼儿园园舍建设的监督工作以及幼儿园园舍的验收工作。

2.建设单位分期建设有配套幼儿园项目的住宅小区时,配套的幼儿园应当与住宅小区第一期同步规划、设计、立项、建设、验收和竣工移交。凡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配建幼儿园设施或未随所在居住区首期住宅项目同步建成的,县自然资源规划局不予竣工规划核实,并依法责令补建并予以行政处罚。

3.建设单位是配套幼儿园建设的主体,按照“谁开发建设、谁完善配套”的原则配建好幼儿园。配套幼儿园建成(包括合同约定的装修工程)且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须及时将幼儿园无偿交付给县教育局管理和使用,由县教育局举办成公办幼儿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办成公办幼儿园的,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做好机构编制、教师配备等工作;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要做好相关机构资质、管理能力、卫生安全及保教质量等方面的审核,明确补助标准,加强对普惠实效及质量方面的动态监管。

4.建设单位应当配合县教育局(或指定单位)办理移交及不动产登记相关手续,同时做好相关手续和资料的交接工作(包括工程前期手续、竣工图纸等所有档案材料及必要的建设项目资料、文件等),提供移交清单,由县教育局签署接收意见。不动产登记机构收到登记申请后应当及时办理,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减免相关费用。

5.县发改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设局、教育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切实保障配套幼儿园与新建住宅小区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和同步交付使用。对存在配套幼儿园缓建、缩建、停建、不建和建而不交等问题的,在整改到位之前,住宅小区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对因工程资料缺失造成配套幼儿园无法取得不动产证的,住宅小区不得办理不动产证。

6.配套幼儿园属于公共教育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改或闲置,不得出租、出售、转让、抵押或改变用途。对因城市建设改造确需征收或者占用、园舍老旧已有明显安全隐患的配套幼儿园,应当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依据学前教育布局专项规划统筹置换,就近或者易地重建,不得影响或者中断正常保育教育工作。

规划配套幼儿园用地一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擅自变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法定程序调整相关规划,调整后的规划用地面积不得少于原有面积,并经县教育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7.县教育局要会同建设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改局、财政局、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对配套幼儿园建设和使用情况进行联合检查,发现配套幼儿园存在规划不到位、应建未建、建而未交、未办成普惠性幼儿园、闲置或改作它用的,要依法依规责令整改并追究责任。

8.配套幼儿园若享有物业服务的,应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并明确约定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及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民办公益性幼儿园的用电、用水、用气等费用,按公办幼儿园同一标准收取。

9.配套幼儿园招生应当优先满足本住宅小区内适龄幼儿入园需求。配套幼儿园收费标准由县物价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会同当地相关部门制定。

五、其它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嘉善县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工作相关材料清单


附件

嘉善县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工作相关材料清单

序号

材料名称

原件或

复印件

份数

备注

1

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2

施工许可证




3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附图、附件)、规划确认书和规划竣工验收合格证或其他能够证明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文件及证明




4

竣工验收备案表、质量等级证书、单位工程质量综合评定表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房屋已经竣工的文件




5

白蚁预防过程竣工验收证明




6

经备案的房屋测绘报告




7

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立项批复、初设批复)




8

地名使用证或门牌编号审批表、新旧门牌编号对照表




9

房屋竣工平面图




10

分层或分户平面图




11

竣工图(建筑、结构、水、电、景观绿化、总平面图)




12

消防验收合格意见




13

中标通知书




14

施工合同、监理合同




15

用地规划许可证




16

建筑红线、用地红线




17

产权登记机构认为需要收取的其他必要材料





信息来源: 县教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