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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不服嘉善县公安局干窑派出所作出的户口迁移不予受理决定行政复议案
发布日期: 2023-07-16 20:11 浏览次数:


嘉善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嘉善政复〔2022〕59号

申请人:陆某

被申请人:嘉善县公安局干窑派出所

地址:嘉善县干窑镇三仙路75号

法定代表人:陈志宏    职务:所长

申请人陆某不服被申请人嘉善县公安局干窑派出所2022年8月30日对其迁移户口事项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于2022年9月1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本机关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机构经审查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嘉善县人民政府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信息来源: 县司法局(县行政复议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