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善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嘉善政复〔2022〕59号 申请人:陆某 被申请人:嘉善县公安局干窑派出所 地址:嘉善县干窑镇三仙路75号 法定代表人:陈志宏 职务:所长 申请人陆某不服被申请人嘉善县公安局干窑派出所2022年8月30日对其迁移户口事项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于2022年9月1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本机关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机构经审查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嘉善县人民政府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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