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善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嘉善政复〔2022〕75号 申请人:李某 被申请人:嘉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王永根 职务:局长 地址:嘉善县罗星街道人民大道820号 申请人李某不服嘉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举报作出的不予立案处理(善市监举不立告〔2022〕1116号),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嘉善县人民政府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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