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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嘉善国际创新中心(上海)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发布日期: 2023-07-21 10:07 浏览次数:

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加快嘉善国际创新中心(上海)(以下简称“创新中心”)建设发展,加快项目、技术、人才、资本等创新创业要素与嘉善合作落地,实现科技成果有效转化、科技人才高度集聚、科技企业快速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支持对象

经认定的新入驻创新中心且在嘉善县内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并在嘉善实际发生投资或纳税等行为的实体机构单位。

二、支持政策

(一)开办费补助

支持对象自实际支付满半年租金后可享受一次性开办费补助,其中:入驻三楼独立办公区的给予3万元的补助;入驻四楼及以上办公区域的给予5万元的补助,同时给予一个停车位一年的租金补贴(车位管理费除外)。

(二)房租奖励

支持对象享受等同于50%租金的补贴,每年最高25万元,以合同年度为房租奖励计算时段,最长三年。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按照其实际支付租金分别给予不同比例奖励(支持对象中在嘉善注册时间早于入驻创新中心一年以上的除外),如同时符合多项优惠政策的按就高补差原则予以兑现:

1.对当年合同年度在嘉善实缴投资额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给予一年租金60%奖励,实缴在3000万元(含)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给予一年租金80%奖励,实缴在5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一年租金100%奖励;

2.对当年合同年度在嘉善实缴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在2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给予一年租金60%奖励,实缴在5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给予一年租金80%奖励,实缴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一年租金100%奖励;

3.对新获得各类基金投资5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一年的租金100%奖励。

4.对于新获“双千双万”及相当层次的人才、科技部主办的创新大赛全国总决赛获奖的企业给予一年的租金100%奖励。

(三)创新券奖励

支持对象同等享受嘉善创新券有关政策。

(四)住房券奖励

在支持对象工作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企业在嘉善落地后,符合《嘉善县“企业人才住房券”管理和使用暂行办法》规定条件的,其在创新中心工作的年限(按入驻中心企业为其缴纳上海社保时间计算)可折算在嘉善缴纳社保的年限,每缴满一周年折算3个月,最高折算6个月。

(五)科技服务业奖励

对创新中心内从事科技咨询、科技评估、科技金融、科技检测、工业设计和人力资源等六大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中介机构,每年视其经营状况和服务业绩给予一定的房租奖励。

(六)评优奖励。

每年从支持对象中遴选10家优秀企业,给予表彰奖励。

(七)金融支持

发挥政府产业基金和创业风险投资基金等国有资本投资功能,加大对支持对象在科技创新领域的投资力度,入驻企业优先列入嘉善科技银行支持企业库,鼓励各科技银行优先信贷支持。

(八)人才支持

支持对象全职引进的海内外高层次人才,根据聘用合同及社保关系,可作为嘉善企业人才团队成员申报浙江省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等人才项目。

(九)科研支持

支持对象可作为合作单位与嘉善科研主体联合申报浙江省科技项目,其中支持对象全职引进的科研人员,可根据聘用合同及社保关系,作为联合申报项目负责人。

(十)强化对接服务

建立完善落地嘉善企业的专门服务队伍,进一步整合科技、人才、财税、社保、工商等功能,为落地企业在政策咨询、项目申报、工商注册、融资推介、产学研合作、产业推进等方面提供一站式服务,实现浙江“最多跑一次”改革和上海“一网通办”改革无缝对接、有机融合。

三、其他

(一)对申报三楼独立办公区开办费补助的项目和科技服务业奖励的机构单位不受注册地的限定。

(二)已享受有关政策按就高补差原则不重复享受。

(三)优先支持重大产业项目、省市县长工程项目在创新中心设立区域总部、研发总部、销售总部。

(四)以上所需经费从嘉善县相关科技经费中列支,定期兑现。

(五)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信息来源: 县科技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