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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完善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网络体系促进新能源汽车下乡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3-07-24 14:56 浏览次数: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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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完善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网络体系促进新能源汽车下乡行动方案(2023—2025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7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完善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网络体系促进新能源汽车下乡行动方案(2023—2025年)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9号)等文件精神,完善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网络体系,推动新能源汽车下乡,扩大新能源汽车消费,促进乡村全面振兴,特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政府引导、市场主导、企业化运作”要求,坚持规划统筹、适度超前,坚持县域统筹、市场运行,坚持政策统筹、两侧发力,推进供给创新与需求牵引相促进、产业链延伸与生态圈构建相结合,完善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网络和新能源汽车服务网络,打造全省域畅行无忧、全生命周期服务管理、全场景丰富多彩的新能源汽车下乡“浙江模式”。

(二)发展目标。到2025年,按照“有人建、有人管、能持续”要求,构建布局科学、智能开放、快慢互补、经济便捷的充电基础设施网络体系,全省累计建成充电桩230万个以上、乡村不少于90万个,其中建成公共充电桩12万个、乡村不少于2万个,满足400万辆以上新能源汽车充电需求;围绕“方便充、方便修、方便卖”,构建新能源汽车生产、销售、充电、维修、保养、回收全生命周期服务体系,新能源汽车年销量达到100万辆以上,建成新能源汽车维保服务网点超500家。

二、优化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布局

(三)科学编制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制定公共充电基础设施网点布局规划指南,以县(市、区)域为基本单元,紧密衔接国土空间规划及乡村建设、村庄布局等专项规划,加强存量空间利用,明确布局规模、建设时序、用地需求和充电容量等。推进城市面状、公路线状、乡村点状有机联通,以交通网络为依托,推动充电基础设施从城市“两区”(居住区、办公区)、“三中心”(商业中心、工业中心、休闲中心)逐步向城区边缘、县城、乡村延伸,实现公共充电站“县县全覆盖”、公共充电桩“乡乡全覆盖”,形成城市五分钟、城乡半小时充电圈。(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能源局。按职责分工,下同。以下均需各市、县〔市、区〕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四)补齐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短板。将乡村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列入县城承载能力提升和深化“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纳入未来乡村、新时代美丽乡村共同富裕示范带和现代化美丽城镇建设指导标准,加快在大型村镇、集中安置区、旅游重点村镇等重点区域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商业建筑、交通枢纽场站、公共停车场、物流基地等重点区块规划建设。老旧小区固定车位充电设施愿装尽装,独户居民充电设施接电愿接尽接,新建居住区固定车位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因地制宜在村(社区)居住区建设集中充电场站。(责任单位: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电力公司)

(五)推进公路沿线充电设施建设。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设施实现全覆盖,有条件的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桩建设数量达到小客车车位数量的20%。结合“四好农村路”“美丽公路”建设,稳步推进普通公路沿线、交通枢纽站场、高速公路出入口、服务站、驿站、加油站、停车点、养护道班等布局充电设施建设。在车流量较大区域、重点节假日期间适度投放移动充电设施。(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能源局)

(六)实现车-桩-网跨界融合发展。鼓励生产企业将智能有序充电、储能接口纳入充电设施和新能源汽车产品功能范围,加快大功率充电、无线充电、光储充协同控制技术等研发应用。增强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智能聚合响应能力,推动与电信网、交通网、电力网、车联网能量互通、信息互联,实现车网互动调节和源网荷、光储充一体化发展。在新能源丰富和山区、海岛等电网薄弱地区率先选择一批县、乡镇和项目开展建设,形成引领效应。(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科技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能源局、省电力公司)

三、提升运维管理水平

(七)落实运维主体责任。压实充电设施运营企业主体责任,规范日常维护保养、应急处理等,提升设施利用率和故障处置能力。按照“统一应用场景、统一规划选址、统一建设标准、统一服务标准”要求,引导提升行业规范发展水平。建立充换电设施运维问题发现、通报、整改、反馈的全链条、闭环式管理机制,及时清退离线桩、故障桩、僵尸桩。落实乡镇(街道)等基层组织责任,整合推进停车、充电等设施建设,建立“一站式”协调和投诉处理机制。(责任单位:省建设厅、省能源局)

(八)创新建设运营模式。建立准入准营规则和标准,引导各类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建设运营,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充电服务市场。开展“快、省、优”晾晒比选活动,鼓励模式创新、业态创新、基层创新。积极探索充电设施运营企业、物业企业、车位产权方、业主委员会等多方参与的“统建统服”模式,支持村民、村集体与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合作建立“分时共享”“多车一桩”等“共建共享”机制。(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

(九)建设推广“一键找桩”平台应用。统一建设政府充电设施治理和监管服务平台,引导充电设施运营平台有序接入,促进全省公共充电基础设施100%全接入,推动“统建统服”“共建共享”充电基础设施有序接入,推动规划布局、建设运营、消防安全、计量检定、车桩协同等多跨综合监管。迭代完善“一键找桩”平台定位导航、预约充电、多渠道支付等便民服务功能,加快与国家、长三角充电基础设施平台互联互通,促进与各充电设施运营平台贯通。依法开展公共数据共享、开放和利用,强化与便民出行服务平台、商业导航地图互联互通,实现车、桩、人、路等数据高效交互。(责任单位:省公安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大数据局、省能源局、省消防救援总队)

四、加强规范安全发展

(十)完善标准规范体系。建立充电基础设施标准体系,促进充电设备兼容互通。加快大功率充电、充电设备与充电场所安全相关标准制定实施。制定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团体标准,支持其转化成为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完善综合供能服务站建设标准和管理制度。各设区市牵头制定居住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指南。(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能源局、省消防救援总队)

(十一)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强化汽车、电池和充电设施生产企业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发生火灾爆炸事故的,按照有关规定倒查责任。落实各方主体质量安全责任,健全项目管理机制,严格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质量安全把关。充电设施运营企业、社区管理单位、售后维保单位等应加强充电设施安全管理,及时发现、消除安全隐患。鼓励乡村独户居民自用充电桩配置消防器具。杜绝违规私增充电桩或直接充电等行为,引导合理配备漏电保护器和接地设备。(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建设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能源局、省消防救援总队、省电力公司、浙江能源监管办)

五、完善销售服务网络

(十二)丰富新能源汽车产品供给。支持优势企业提升产能,优化生产布局,培育一批新能源整车头部企业。鼓励传统燃油汽车企业调整产品结构,充分利用现有产能发展新能源汽车,开发更多适配乡村生产生活的经济实用车型,特别是底盘较高、空间较大的载货微型面包车、微型卡车、轻型卡车等。推动新能源汽车行业深化技术变革,加强动力电池系统、电机电控、汽车电子、新型底盘架构、智能驾驶体系等领域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降低核心零配件价格。(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科技厅)

(十三)探索企业“联合下沉”服务。鼓励新能源汽车企业布局县域销售服务网点,并向周边乡村辐射延伸。充分发挥我省全产业链优势,鼓励厂商、销售商、维修服务商联合组建下乡服务联盟,建设一批集多品牌汽车销售、维修保养、充换电等功能和业态多元的新能源汽车共享服务中心(网点)。(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

(十四)强化“最后一公里”应急抢修服务。构建“车能路云”融合发展的产业生态,引导燃油车维修企业向新能源汽车维修保养领域拓展,促进信息互通,提供应急救援,力争实现城区和乡镇汽车维修需求半小时触达。(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

(十五)便捷新能源二手车流转买卖服务。探索建立新能源二手车评估体系,鼓励企业提供“一键式”评估和二手车置换服务。对已备案汽车销售企业从自然人处购进二手车的,允许企业反向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鼓励各地对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项目给予支持。(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商务厅、省税务局)

六、激发乡村消费潜力

(十六)创新新能源汽车下乡促销举措。落实国家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进一步释放新能源汽车消费潜力。组织开展新能源汽车下乡促销、巡展活动,加大品牌宣传推介力度。引导企业推出以旧换新、购车赠送充电桩等配套活动。鼓励各地采用消费券等方式对购买新能源汽车进行补贴,对特殊人才、产业工匠等特定人群购车加大优惠补贴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创新推出供应链金融和消费金融产品服务,合理确定首付比例、贷款利率、还款期限。(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税务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保监局)

(十七)加快城乡公共领域推广应用。加快新能源汽车在党政机关、学校、医院等单位的推广应用,因地制宜提高公务用车中新能源汽车使用比例,发挥引领示范作用。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加大对公共交通、道路客运、出租汽车、执法、环卫、物流配送等领域新能源汽车应用支持力度。(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机关事务局)

(十八)打造低碳出行新场景。设计一批适合新能源汽车自驾的乡村旅游线路,积极举办文化旅游、体育赛事等活动,推动景区交通系统新能源汽车全覆盖。鼓励各地探索开展新能源汽车自驾租赁业务。制定公共充电车位管理办法,鼓励实施政府定价的公共停车场(点)停放新能源汽车当日首次2小时内(含充电时间)免费。(责任单位: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体育局)

(十九)实行充电优惠措施。落实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引导用户广泛参与智能有序充电和车网互动。2030年前,对实行两部制电价的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免收容量电费。接入“一键找桩”平台的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可优先采购经济绿电。鼓励政府和充电设施运营企业通过出台奖补、消费券等方式减免用户充电费用。(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电力公司)

七、创新配套政策支持

(二十)建立协同推进机制。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压紧压实政府统筹规划建设的主体责任,建立发展改革、经信、自然资源、建设、交通运输、商务、能源、消防救援等单位紧密协同的推进机制,强化对各地指导,加强建设完成情况和质量考评晾晒,确保政策有效、群众有感、市场有序。(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能源局、省消防救援总队)

(二十一)强化配套电网支撑。全省农村配电网3年累计投资不低于300亿元。电网扩容要与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相匹配,适度超前预留高压、大功率充电保障能力,确保配电设施满足建桩接电需要。放宽电网企业相关配电网建设投资效率约束,全额纳入输配电价回收。将充电桩报装服务纳入电力营商环境指标体系,为充换电设施接入电网提供政策支持,开辟电力扩容等审批服务绿色通道。对充电桩低压报装供电提供零投资服务,电网企业承担电表至公共电网连接点工程费用。对高压充电基础设施接电,电网企业投资到用户红线。按规定由政府承担的部分,应及时拨付供电企业或由政府直接投资。推动电网企业与车企(经销商)贯通合作“购车办电—装桩接电—充电服务—增值服务”流程,前移乡村私人充电桩电力报装服务关口。(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电力公司)

(二十二)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统筹国家充电基础设施奖励资金和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奖补资金,重点支持乡村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及运营。对接入“一键找桩”平台监管且符合标准的乡村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及运营给予支持。建设补贴最高可覆盖设备投资的30%,逐年退坡。运营补贴与服务质量、充电效率挂钩。各地要因地制宜确定建设运营补贴标准、支持方式等。支持符合条件的充换电基础设施项目申请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能源局)

(二十三)强化各类要素资源保障。合理保障充电设施及配套电网、廊道空间资源、新能源汽车服务网点建设用地。引导充电设施运营企业投保产品责任保险。鼓励金融机构创新绿色金融融资方式。鼓励各地对充电基础设施场地租金实行阶段性减免。(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保监局)

(二十四)加大宣传引导力度。用好各类媒体渠道,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加强不同类型新能源汽车的使用、技术、安全等方面知识宣传推广。加强舆论监督,积极回应群众诉求,曝光损害消费者权益行为,营造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推动新能源汽车下乡的良好氛围。(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

信息来源: 省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