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规范林地占用,依法有序补充林地,根据《浙江省林业局关于实施林地占补平衡管理的通知》(浙林资〔2021〕34号)精神,经县政府同意,现就用地指标有偿使用费标准补充通知如下: 建设项目新增建设用地涉及占用林地的,基础设施、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工矿仓储、民生工程等项目用地按20万元/亩标准缴纳;商业、办公、住宅等经营性用地项目按60万元/亩标准缴纳。 本补充通知自2023年8月7日起施行。本补充通知施行前已依法完成林地审批的建设项目需按本补充通知标准和林地面积补缴用地指标有偿使用费。 嘉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8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善政办发〔2023〕29号(嘉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用地指标有偿使用费标准的补充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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