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文件及解读 > 政策解读

解读《关于调整<嘉善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和减轻行政处罚清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3-08-07 16:20 浏览次数:

政策原文

一、制定背景

2021年1月22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并且新增规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与“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第三十二条规定了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的五种情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明确要求全面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清单。“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也明确要求,专业执法领域应“推广实施轻微违法告知承诺制,制订不予处罚事项具体目录清单”。我局根据《中共嘉善县委全面依法治县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善县法治化营商环境改革行动方案>的通知》(善委法办发〔2023〕3号)和综合执法工作实际,调整制定《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和减轻行政处罚清单》。

二、主要内容

调整后的《嘉善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和减轻行政处罚清单》共计55项。

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48项,涵盖了发展改革、民政、林业、经信、自然资源、体育、气象、公安、建设、消防救援、水利、民宗、人防(民防)、农业农村、地震、财政、教育、能源、人力社保、应急管理、退役军人事务、粮食物资、文明行为、犬类管理等24个领域的违法行为,对不予行政处罚事项适用条件进行了明确。

减轻处罚清单7项,涵盖了建设、公安交通、环境保护等3个领域违法行为,对减轻行政处罚事项适用条件进行了明确。

三、施行时间

自2023年8月7日起施行。

四、解读机关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嘉善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联系方式:0573-84036010

信息来源: 县综合执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