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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嘉善县支持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若干财政政策意见》(征求意见稿)征集期间的意见反馈和采纳情况
发布日期: 2023-09-15 08:55 浏览次数:

意见征集

2023年8月14日,《嘉善县支持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若干财政政策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书面形式向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自然资源规划局等13个部门,各镇(街道)党委政府、县农业农村局业务条线征求意见,共收到反馈意见建议20条,采纳9条,不采纳11条。现将意见情况汇总如下:

单位

反馈的修改意见

起草单位采纳情况

起草单位相关理由

(若采纳意见则不写理由,若不采纳则说明原因及依据)

县财政局

1. 政策条款中属于一次性兑现的奖励,建议一致表述为“一次性奖励”

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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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一)“净增稻渔综合种养面积 30亩以上的主体,县财政给予最高 500 元/亩的补助。”的内容,建议修改为“净增稻渔综合种养面积30亩以上,沟坑占比不超过 10%.根据有无防盗防逃设施,县财政分别给予500元/亩、300元亩的补助。”。

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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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三)“和美乡村 (未来乡村 )”的内容,建议增加“和美乡村(未来乡村)建设采用评审制,先建后补。”

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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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二十)“县财政每年统筹 1200 万元,对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项目进行财政奖补。”的内容,建议修改为“县财政每年统筹不少于 1000万元,对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项目进行财政奖补。”

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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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二十九)“本意见实施期间若取得新设立的荣誉(示范创建),或其他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成效显著的项目,并获得县农业部门认可的,经相关部门审定,参照同级别确定补助金额。”的内容,建议修改为“本意见实施期间,若取得新设立的荣誉(示范创建),并获得县农业部门认可的,经相关部门审定,参照同级别确定补助金额。对其他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成效显著的项目,由县政府办公室召集有关部门进行项目审定,并出具会议纪要。”

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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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三十一)“本意见强调年度专项资金统筹管理,省财政要求配套的按要求给予配套补助。”的内容,“本意见强调年度专项资金统筹管理,省财政要求配套的按要求给予配套补助。”建议删除;另外增加“对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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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建设局

1. (十九)“对农村生活污水建设改造项目,县财政按照项目工程结算价的70%给予补助,其余由镇(街道)财政、村自筹等承担。”的内容,建议修改为“对农村生活污水建设改造项目,县财政按照项目财务决算审计总价的70%进行奖补,其余30%由镇(街道)财政、村自筹等承担。”

不采纳

按照有关项目资金管理制度执行

2. (二十五)“农村困难群众危旧房改造。在上级补助基础上”的内容,建议修改为“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经鉴定为危房的,在上级补助基础上”

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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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销社

1.(十一)“经立项验收合格后,对投资主体为镇(村)的,按实际投资额的50%给予补助”的内容,建议修改为“经立项验收合格后,对投资主体为镇(村)的,涉农县级职能部门(含下属单位),按实际投资额的50%给予补助。”

不采纳

属于农业经营主体

县农业农村局

1. (三)“县财政每年统筹200万元,用于支持大水面生态渔业发展的鱼种采购,镇(街道)根据县财政补助标准,按不低于4:1的比例进行配套补助。”的内容,建议修改为“县财政每年统筹200万元,用于支持大水面生态渔业发展,镇(街道)根据县财政补助标准,按不低于20%的比例进行配套补助。”(水产站)

不采纳

关于支持大水面生态渔业发展的200万资金,经会议确定了使用方式。

2. (八)“县财政每年安排农田水利设施维修管护补助资金,对实施年度维修管护项目的镇(街道)给予补助,用于圩区和灌区工程的维护和运行。”的内容,建议修改为“县财政每年安排农田水利设施维修管护补助资金,对实施年度维修管护项目的镇(街道)给予补助,用于圩区、灌区工程和农田设施的维护和运行。”(农田中心)

不采纳

经与县财政沟通对接,不予采纳

3. (二十四)“对上一年度在承包地上新建大棚开展农业生产的低收入农户(含上一年度退出的低收入农户),县财政按简易大棚8元/平方米、单体钢架标准大棚16元/平方米给予补助。”的内容,建议修改为“对在承包地上新建大棚开展农业生产的低收入农户(含当年度退出的低收入农户),县财政按简易大棚8元/平方米、单体钢架标准大棚16元/平方米给予补助。”

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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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十九)“县财政每年统筹6500万元用于农村人居环境长效管护,对农村公厕、生活垃圾资源化处理等设施设备,县财政统筹资金按建设项目审定实际完成投资额的50%给予补助,农村生活垃圾资源化处理中心最高200万元/个,公厕最高20万元/个。”的内容,建议修改为“县财政每年统筹6500万元用于农村人居环境长效管护,对城乡环境卫生“四位一体”长效保洁、农村生活垃圾分类长效运维进行奖补;对农村公厕、生活垃圾资源化处理等设施设备,县财政统筹资金按建设项目审定实际完成投资额的50%给予补助,农村生活垃圾资源化处理中心最高200万元/个,公厕最高20万元/个。”。

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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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庄镇人民政府

1. (二)“设立“集中耕作区块”的村(社区),集中率达到90%、70%的,县财政分别给予400元/亩、300元/亩奖励。”的内容,建议明确“集中耕作区块”认定标准,明确是否每年有补助。

不采纳

在文件配套的细则里明确“集中耕作区块”的标准,此处为一次性奖励

2. (七)“对达到省级标准,验收通过的项目给予绩效奖补。”的内容,明确绩效奖补办法。

不采纳

在文件配套的细则里明确

3. (八)“耕地保护与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县财政每年安排农田水利设施维修管护补助资金,对实施年度维修管护项目的镇(街道)给予补助,用于圩区和灌区工程的维护和运行。”的内容,建议明确农田水利设施维修管护补助资金的金额。

不采纳

水利局已有文件明确

4. (十九)“农村人居环境长效管护。对农村生活污水建设改造项目,县财政按照项目工程结算价的70%给予补助,其余由镇(街道)财政、村自筹等承担。”的内容,建议修改为县财政按照项目财务结算价的 70%给予补助。

不采纳

按照有关项目资金管理制度执行

5. (二十四)“推动低收入农户共同富裕。”的内容,建议明确补贴是否列入民政对低收入农户统计系统。

不采纳

在文件配套的细则里明确

6. “本意见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嘉善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善政发[2019]35号)同时废止。”的内容,建议此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因为今年已完成申报的项目补贴已按照善政发[2019]35 号文件向农户宣传。

不采纳

按照历年政策文件实施时间执行

魏塘街道办事处

1.(一)提升农业发展平台
1、支持农业平台创建。对列入国家级、省级、市级各类农业(科技)园区、产业强镇的,县财政优先支持创建项目建设并按规定配套补助资金。对各镇街道规划新建或改造提升的农业(科技)产业园,经立项,给予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额50%、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补助。
2、支持农业经济开发区迭代升级。每年安排最高3000万元的资金,重点保障农业经济开发区发展农业产业项目,综合补助比例最高不超过70%。
3、鼓励发展设施农业。重点支持用于发展农业生产的钢结构单体大棚(限于鲜食蔬菜生产),连栋大棚(不包括玻璃温室),喷滴灌,渔业养殖设施,农产品生鲜冷库等生产性设施。经县级部门立项,对符合产业发展规划的由镇(街道)、村(社区)实施的设施农业项目,县财政按照投资金额不超过70%给予补助。
4、加强粮食全产业链建设。经县级部门立项,对符合产业发展规划的集育秧、种植、烘干、加工、销售、社会化服务等为一体的粮食全产业链建设项目(列入农机购置补贴的除外),由镇(街道)、村(社区)组织实施的粮食全产业链建设项目,县财政按照投资金额不超过70%给予补助。
(二)强化农业招商引资
5、符合我县产业发展导向、对我县农业产业发展和农民增收具有带动作用的重大农业招商引资项目、重大农业投资项目,优先列入嘉善县级农业产业政策,优先争取上级重大项目和激励政策,可以采取“一事一议”政策进行扶持。
6、支持农业招大引强。对符合我县产业发展导向的生态循环农业、特色农业和以农产品为主要原料、带动特色优势产业发展的农产品加工、冷链物流、农产品保鲜、种子种苗等重大农业项目,经县级部门立项,按投资金额不超过50%给予补助。
7、重点支持农业产业标准地内的招商项目,对由镇(街道)、村(社区)在农业标准地内组织实施的招商项目给予不超过60%的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限额1000万元。项目落地镇(街道)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的前提下,可在允许范围内集中统筹使用设施农用地或给予一定比例的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不采纳

建议的相关内容,在文件中已经有所体现

2023年9月8日,以书面征求县人社局、县商务局2个部门的征求意见,共收到反馈意见建议0条。

2023年8月25日,在嘉善县人民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或建议,期间未收到反馈意见建议。

信息来源: 县农业农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