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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善县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二十二期
发布日期: 2024-01-11 14:12 浏览次数:

一、抽样编号为SBJ23330000319031535的鳊鱼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嘉善从明生鲜超市经流通环节抽样检验,“恩诺沙星” 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测机构舟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二)流通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经核查,当事人履行了食品销售者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如实说明了其进货来源。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二、抽样编号为SBJ23330000319031536的鳊鱼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嘉善王恒民蔬菜店经流通环节抽样检验,“恩诺沙星” 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测机构舟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二)流通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经核查,当事人履行了食品销售者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如实说明了其进货来源。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三、抽样编号为XBJ23330421306631651ZX、XBJ23330421306631654ZX的红香干和榨菜头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嘉兴亿里福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经流通环节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 “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检测机构浙江九安检测科技有限公司。

(二)流通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经核查,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信息来源: 县市场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