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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嘉善县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4-01-16 17:14 浏览次数: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决策部署以及《嘉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嘉兴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阶段性就业创业政策的通知》(嘉人社〔2023〕5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嘉善县实际情况,现就实施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通知如下:

一、享受范围和条件

(一)人员范围。企业招用2023届普通高校毕业生、离校2年内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的16-24岁青年、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在政策执行期内(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为上述四类人员参加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时长大于(含)1个月。其中:

普通高校毕业生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取得普通高等学校大专及以上毕业证书的毕业生,不包括函授、自考、成人教育、网络教育等等毕业生。经学历认证的留学回国人员,技工院校的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同等享受。吸纳人员不得为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户本人,劳动合同的工作期限均需1年以上,且开始时间需在2023年。

2023届普通高校毕业生以毕业证书落款时间在2023年判定;离校2年内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以人员在2021和2022届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登记数据库判定,且2023年之前在浙江没有用人单位为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登记失业的16—24岁青年以有效登记失业后,连续失业直至本次就业(劳动合同开始日期)且开始日期在16-24岁之间判定;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以有效登记失业后,连续失业直至本次就业(劳动合同开始日期)在半年以上判定。

(二)企业范围。工商登记注册类型为企业。社会组织(含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

(三)时间范围。在政策实施期限内(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企业为符合条件的四类人员参加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时长大于(含)1个月,且审核时处于正常参保缴费状态且缴费未到账不超过1个月,可以享受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二、补贴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每人1500元标准给予补助。

三、受理时间

即日起至2024年3月31日。

四、注意事项

1.同一人不论身份是否变更,参保企业是否变更,其身份信息只能用来享受1次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不得跨年度、跨地区、跨企业重复享受;已经享受过一次性扩岗补助的,不再享受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2.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采取依申请方式落实,以失业保险参保地为受理地。

3.劳务派遣员工需提供劳动合同(需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及与用工企业就资金分配达成一致的协议。

五、经办程序

1.申请。符合条件的企业可通过浙江政务网、浙里办APP,或向失业保险参保地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人力社保经办窗口申请,申请需提交《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申请表》、高校毕业证书复印件(登记失业人员除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2.审核。经办机构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3.公示。审核通过的,在嘉善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示企业名单和拟发放金额,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4.发放。经公示无异议的,予以发放。

附件:1.各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联系方式

2.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申请表

嘉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嘉善县财政局

2024年1月 12日

善人社2024 1号《嘉善县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pdf

信息来源: 县人力社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