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重点领域 > 市场监管领域 > 食品药品安全

嘉善县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二十三期
发布日期: 2024-01-16 17:21 浏览次数:

一、抽样编号为XBJ23330421306631674ZX的香芹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嘉善县惠民街道乐自生鲜超市销售的香芹经流通环节抽样检验,“噻虫胺” 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测机构浙江九安检测科技有限公司。

(二)流通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经核查,本案中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二、抽样编号为XBJ23330421306631691的香蕉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嘉善嘉荣超市超市销售的香蕉经流通环节抽样检验,“噻虫嗪” 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测机构中科检测技术服务(嘉兴)有限公司。

(二)流通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经核查,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不予处罚。

三、抽样编号为XBJ23330421306631692、XBJ23330421306631693的韭菜和豇豆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嘉善县干窑镇万客隆超市销售的韭菜和豇豆经流通环节抽样检验,“毒死蜱” 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测机构中科检测技术服务(嘉兴)有限公司。

(二)流通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经核查,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四、抽样编号为XBJ23330421306631681的老姜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浙江亿里福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叶新路分公司销售的老姜市经流通环节抽样检验,“毒死蜱” 项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测机构中科检测技术服务(嘉兴)有限公司。

(二)流通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经核查,对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壹仟肆佰叁拾柒元陆角整;
2.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对当事人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警告。

信息来源: 县市场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