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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善县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协调小组关于印发嘉善县政策性稻虾轮作小龙虾养殖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4-01-05 14:49 浏览次数:

各镇、开发区(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为推动我县稻虾轮作小龙虾养殖产业健康持续发展,现将《嘉善县政策性稻虾轮作小龙虾养殖保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嘉善县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协调小组

2024年1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嘉善县政策性稻虾轮作小龙虾养殖保险实施方案

为大力推进嘉善县稻渔生态种养发展,保障稻虾轮作小龙虾产业健康持续发展,更好地服务地方经济的发展,以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方式转嫁养殖户的养殖风险,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结合我县发展实际,现制定嘉善县政策性稻虾轮作小龙虾养殖保险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及党的二十大精神为指导,积极服务“三农”,化解稻虾养殖风险,为我县小龙虾养殖稳定发展和农民增收提供风险保障。

二、基本原则

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

三、承保对象

承保对象为嘉善县内从事稻虾轮作小龙虾生态种养的种养殖大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养殖面积在30亩以上(含),其他可以通过合作社、产业协会等形式集体投保。

四、保险内容

(一)保险标的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稻虾轮作小龙虾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投保人应将符合下述条件的稻虾轮作小龙虾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1.投保的稻虾轮作小龙虾品种必须在当地饲养1年以上(含),且符合水产养殖管理部门的种源导向;

2.放养虾苗规格、养殖密度、投喂方式符合水产养殖管理部门相关规定;

3.管理制度健全,严格执行防疫、治疗的各项规章制度,严禁使用禁用药物,切实做好安全防疫工作并有三项记录。

套养的其他水产品,不属于本保险合同保险标的。

(二)保险责任

1.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稻虾轮作小龙虾的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条款的约定负责赔偿: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旱灾。

2.在保险期间,稻虾轮作小龙虾发生如下疾病,并造成小龙虾的死亡,保险人按照保险条款的约定负责赔偿:固着类纤毛虫病;烂鳃病;白斑综合征等。

(三)责任免除

1.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管理不善;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被盗;污水、污物及农药流入引起的损失;动物猎食;滥用、误用药物或使用变质饲料及各种添加剂造成的损失;养殖设施变更、改建、扩建及用途改变行为。

2.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保险稻虾轮作小龙虾遭受的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3.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四)保险金额与免赔率

保险标的的每亩保险金额参照生产成本的一定比例确定,确定为每亩2000元,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金额(元)=每亩保险金额(元/亩)×保险面积(亩)

每次事故的绝对免赔率为10%。

(五)保险期间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4个月(一般为每年的3月1日-6月30日),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保险责任期间自虾苗投放池塘7天后开始计算,至收获成虾基本结束之日止,但不得超过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间范围。

(六)赔偿处理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龙虾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保险龙虾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进行赔偿:发生本保险合同列明责任暴雨、洪水、旱灾、固着类纤毛虫病、烂鳃病、白斑综合征导致的保险事故,保险人按照如下约定进行赔偿:

赔偿金额=损失面积(亩)×每亩保险金额(元/亩)×损失率×不同时期赔付比例×(1-绝对免赔率)

(一)损失率=损失范围内亩均死虾重量(斤/亩)/标准亩产量(斤/亩)

(二)当损失范围内亩均死虾重量无法确认时,损失率=1-损失范围内亩均已收获成虾重量(斤/亩)/标准亩产量(斤/亩)

损失范围内亩均已收获成虾重量=损失面积中已收获成虾重量/损失面积

除特别约定外,标准亩产量参照当地三年平均产量,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小龙虾不同时期赔付比例

放养月份

3月份

4月份

5月份

6月份

赔付比例

70%

80%

90%

100%

(七)保险费及费率:

1.基准费率:5%

2.保险费计算公式

保险费=每亩保险金额(元/亩)×保险面积(亩)×基准费率

五、保费分担比例

保费按县财政补贴25%、镇(街道)财政补贴25%、农户自付50%。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嘉善县政策性稻虾轮作小龙虾养殖保险工作的顺利开展,各镇(街道)和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积极配合承办机构,合力推进政策性稻虾轮作小龙虾养殖保险工作。

(二)强化宣传引导。各镇(街道)农业农村办(局)、有关部门及保险承办机构要切实做好宣传动员工作,利用网络、电视、新闻媒体、培训讲座等做好宣传,保险承办机构要通过各种宣传方式、宣传载体积极向小龙虾养殖户开展面对面的宣传,大力提升小龙虾养殖户对政策性稻虾轮作小龙虾保险的知晓度、参与度。

(三)加强协作推进。有关单位、部门在坚持政府指导的原则下因地制宜,建立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保险承办机构要确定专人负责,切实做好承保理赔工作,加强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业务能力,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工作路径,逐步扩大承保范围,以便保险工作稳健发展。

本保险方案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善农险协[2024]1号  关于印发嘉善县政策性稻虾轮作小龙虾养殖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pdf

信息来源: 县农业农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