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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不服嘉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处理行政复议案
发布日期: 2024-10-17 09:17 浏览次数:


嘉善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嘉善政复〔2023〕77号

申请人:李某某

被申请人:嘉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嘉兴市嘉善县罗星街道人民大道820号

法定代表人:汪慧华        职务:局长

第三人:嘉善某首饰店

申请人李某某不服被申请人嘉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处理,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补正后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经审查,本机关认定嘉善某首饰店与本案有利害关系,追加嘉善某首饰店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因情况复杂,本案延长办理期限30日。行政复议审理期间,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嘉善县人民政府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信息来源: 县司法局(县行政复议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