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善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嘉善政复〔2023〕99号 申请人:吕某某 被申请人:嘉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嘉善县魏塘街道谈北公路135号 第三人:浙江某有限公司 申请人吕某某不服被申请人嘉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嘉善工决〔2023〕03**1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嘉善县人民政府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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