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善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嘉善政复〔2023〕102号 申请人:沈某某 被申请人:嘉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嘉善县罗星街道人民大道820号 法定代表人:汪慧华 职务:局长 第三人:嘉兴某店 申请人沈某某不服被申请人嘉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告知(善市监投(举)结告〔2023〕J0**7-2号),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嘉善县人民政府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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