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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某某不服嘉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投诉举报答复行政复议案
发布日期: 2024-10-17 16:24 浏览次数:


嘉善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嘉善政复〔2023〕103号

申请人:范某某

被申请人:嘉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朱军 职务:局长  

地址:嘉善县魏塘街道解放西路68号

第三人:嘉兴某有限公司

申请人范某某不服嘉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投诉举报答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嘉善县人民政府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六日 


信息来源: 县司法局(县行政复议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