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行政复议决定书

彭某某不服嘉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职行政复议案
发布日期: 2024-10-17 17:49 浏览次数:


嘉善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嘉善政复〔2023〕112号

申请人:彭某某

被申请人:嘉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汪慧华 职务:局长  

地址:嘉善县罗星街道人民大道820号

第三人:嘉兴某有限公司

申请人彭某某不服嘉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职,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嘉善县人民政府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信息来源: 县司法局(县行政复议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