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卿某不服嘉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告知行政复议案
发布日期: 2024-10-18 08:07 浏览次数:


嘉善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嘉善政复〔2023〕116号

申请人:卿某

被申请人:嘉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嘉善县罗星街道人民大道820号

第三人:嘉善县某小吃店

申请人卿某不服嘉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告知(善市监西投(举)结告〔2023〕X1**2号),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补正后本机关依法受理。经审查,本机关认定嘉善县某小吃店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依法追加嘉善县某小吃店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嘉善县人民政府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信息来源: 县司法局(县行政复议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