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善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嘉善政复〔2023〕118号 申请人:朱某 被申请人:嘉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朱军 职务:局长 地址:嘉善县魏塘街道解放西路68号 第三人:嘉兴某有限公司 申请人朱某不服嘉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投诉举报答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嘉善县人民政府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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