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善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嘉善政复〔2023〕121号 申请人:赖某某 被申请人:嘉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嘉善县罗星街道人民大道820号 法定代表人:汪慧华职务:局长 申请人赖某某不服被申请人嘉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嘉善县人民政府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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