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善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嘉善政复〔2023〕122号 申请人:邱某某 申请人:鲁某某 被申请人:嘉善县人民政府魏塘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金丰 职务:主任 住址:嘉善县魏塘街道环北西路355号 申请人邱某某、鲁某某不服被申请人嘉善县人民政府魏塘街道办事处未在规定时间内对其提出的履职申请进行答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嘉善县人民政府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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