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善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嘉善政复〔2023〕127号 申请人:周某某 被申请人:嘉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汪慧华 职务:局长 地址:嘉善县罗星街道人民大道820号 第三人:嘉善某有限公司 申请人周某某不服嘉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于2023年11月2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嘉善县人民政府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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