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善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嘉善政复〔2023〕141号 申请人:周某某 被申请人:嘉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嘉善县罗星街道人民大道820号 第三人:浙江某有限公司 申请人周某某不服嘉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举报作出的不予立案处理,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审查,本机关认定浙江某有限公司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依法追加浙江某有限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嘉善县人民政府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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