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进一步优化县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工作,决定启用“嘉善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嘉善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在行政复议案件办理中与“嘉善县人民政府”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嘉善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由县政府委托县司法局按规定使用管理。 三、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嘉善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样式 嘉善县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嘉善县人民政府关于启用嘉善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的通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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