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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理听证告知书
发布日期: 2024-10-24 15:17 浏览次数:

浙江星盟飞溢娱乐文化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浙江星盟飞溢娱乐文化有限公司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取得登记 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理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理内容告知如下:

当事人浙江星盟飞溢娱乐文化有限公司设立时间为2017年12月25日,设立登记材料显示股东为上海星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李云涛、孙婕、牛泽楷,法定代表人:牛泽楷。2020年12月2日,该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为姜传宝;备案信息监事为孙婕;变更股东为上海星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孙婕、姜传宝。2023年4月26日,孙婕向本局举报称自己身份被冒用注册为浙江星盟飞溢娱乐文化有限公司股东,自己对登记行为不知情,要求本局撤销登记。2023年5月5日,本局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网对关于浙江星盟飞溢娱乐文化有限公司拟撤销公司登记的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内利害关系人主张与涉及冒名登记相关的民事争议正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尚未作出判决、裁定。2024年6月12日,法院准许利害关系人撤回对孙婕、李云涛的起诉。2024年10月27日,法院判决上海星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其未出资范围内对当事人所负债务不能清偿部分向利害关系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姜传宝在其未出资范围内对当事人所负债务不能清偿部分向利害关系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本局向股东上海星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姜传宝发函询问,邮件退回;本局向前股东牛泽楷、李云涛发函询问,邮件退回。该公司变更登记共同委托代理人王燕萍称设立登记时非孙婕本人办理。

2023年6月2日本局向分别向长三角嘉善科技商务服务区管理委员会、嘉善县公安局、嘉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嘉善县税务局、嘉善县人民法院、嘉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协助调查。嘉善县人民法院向本局反馈《协助调查函》复函:自2020年以来,我院受理以浙江星盟飞溢娱乐有限公司为被告的案件共7件,其中3件判决生效后申请强制执行,均未履行完毕。另于2022年8月22日受理原告华邑传媒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孙婕、姜传宝、李云涛、牛泽楷、上海星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浙0421民初3278号,后原告撤诉。此外,根据(2022)浙0421民初3278号一案中原告提交的证据,浙江星盟飞溢娱乐有限公司在杭州市西湖人民法院尚有67万余元债务未履行完毕的案件。现附上案件清单和相关材料,请你局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办理。嘉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我局反馈《协助调查函》复函:产权证号为浙(2018)嘉善县不动产权第0040714号,坐落于罗星街道禾众商业广场1幢2012室的不动产,经核对,不动产登记信息与提供的复印件内容一致。未见产证原件,故无法辨别所附权证是否伪造。长三角嘉善科技商务服务区管理委员会、嘉善县公安局、嘉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嘉善县税务局截至2024年10月17日未复函本局。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撤销冒名登记申请表及相关材料一份7页,证明案件来源;

证据二:撤销冒名登记通知书一份1页、送达回证一份1页,证明案件受理情况;

证据三:全国企业信用信息网拟撤销公司登记公示一份1页,证明我局将拟撤销公司登记公示及时向社会公示;

证据四:浙江星盟飞溢娱乐文化有限公司登记注册材料一份47页,证明当事人登记情况;

证据六: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六份12页,证明我局在中国执行信息查询浙江星盟飞溢娱乐文化有限公司、上海星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李云涛、孙婕、牛泽楷和姜传宝的情况。

证据七:嘉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善市监稽协查(2023)C060201号)一份1页、EMS面单及邮件查询页面打印件一份1页,证明我局向长三角嘉善科技商务服务区管理委员会协查的情况。

证据八:嘉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善市监稽协查(2023)C060202号)一份1页、EMS面单及邮件查询页面打印件一份1页,证明嘉善县公安局协查情况。

证据九:嘉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善市监稽协查(2023)C060203号)一份1页、EMS面单及邮件查询页面打印件一份1页,证明我局向嘉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协查的情况。

证据十:嘉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善市监稽协查(2023)C060204号)一份1页、EMS面单及邮件查询页面打印件一份1页,证明我局向国家税务总局嘉善县税务局协查的情况。

证据十一:嘉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善市监稽协查(2023)C060205号)一份1页、EMS面单及邮件查询页面打印件一份1页、嘉善县人民法院反馈意见一份14页,证明我局向嘉善县人民法院协查及反馈的情况。

证据十二:嘉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善市监稽协查(2023)C060206号)一份1页、EMS面单及邮件查询页面打印件一份1页、嘉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反馈意见一份1页和嘉善县机关协同办公系统打印件二份2页,证明我局向嘉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协查及反馈的情况。

证据十三:询问通知书(善市监稽询通〔2023〕C0609-1)一份1页、EMS面单一份、快递查询单一份2页、退回邮件1个,证明我局向牛泽楷询问及邮件退回的事实;

证据十四:询问通知书(善市监稽询通〔2023〕C0609-2)一份1页、EMS面单一份、快递查询单一份2页、退回邮件1个,证明我局向李云涛询问及邮件退回的事实;

证据十五:询问通知书(善市监稽询通〔2023〕C0609-3)一份1页、EMS面单一份、快递查询单一份2页、退回邮件1个,证明我局向上海星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询问及邮件退回的事实;

证据十六:询问通知书(善市监稽询通〔2023〕C0609-4)一份1页、EMS面单一份、快递查询单一份2页、退回邮件1个,证明我局向姜传宝询问及邮件退回的事实;

证据十七:询问通知书(善市监稽询通〔2023〕C0612-1)一份1页、EMS面单一份、快递查询单一份2页,证明我局向汪威询问的事实;

证据十八:询问通知书(善市监稽询通〔2023〕C0612-2)一份1页、EMS面单一份、快递查询单一份2页,证明我局向王燕萍询问的事实;

证据十九:询问通知书(善市监稽询通〔2023〕C0710-1)一份1页、EMS面单一份、快递查询单一份2页,证明我局向小菲询问的事实;

证据二十:2023年4月26日孙婕询问笔录一份4页、孙婕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1页、孙婕本人照片一份1页、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一份1页,证明孙婕冒名登记情况和孙婕身份。

证据二十一:嘉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善市监稽协查(2023)C062501号)一份1页、案件协查页面打印件一份1页、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反馈意见一份1页和案件协查页面打印件一份1页,证明我局向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查及反馈的情况。

证据二十二:询问通知书(善市监稽询通〔2023〕C0718-1)一份1页、EMS面单一份、快递查询单一份2页,证明我局向上海星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询问的事实;

证据二十三:2023年7月3日王燕萍询问笔录一份3页、王燕萍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1页,证明冒名登记情况和王燕萍身份;

证据二十四:撤销冒名登记(备案)中止调查决定书一份1页、EMS面单一份1页及邮件查询页面打印件一份1页,证明撤销冒名登记(备案)中止调查和向孙婕送达该决定书的情况;

证据二十五:孙婕提供的民事裁定书一份3页、邮件网页打印件一份1页,证明民事裁定书的情况;

证据二十六:利害关系人律师提供的诉讼材料三份38页,证明利害关系人对当事人股东的诉讼情况;

证据二十七:2024年7月30日现场笔录一份2页、现场检查照片一份1页和见证人居民身份证一份1页,证明浙江星盟飞溢娱乐文化有限公司未在其注册登记地址经营的事实;

证据二十八:利害关系人律师提供的诉讼材料二份15页,证明利害关系人对当事人相关诉讼结果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本局认为:当事人冒名登记事实基本清楚,同时公司部分股东无法取得联系,部分股东及相关人员不配合调查且公示期内无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应依法作出撤销登记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对当事人提交虚假材料骗取登记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拟告知作如下处理:

撤销浙江星盟飞溢娱乐文化有限公司2017年12月25日设立登记、2020年12月2日变更登记中将孙婕作为自然人股东、监事的登记及备案。

因你公司下落不明无法联系,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六十二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现采用公告方式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你或利害关系人如对上述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逾期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进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 杨真硕、顾斌杰       联系电话: 0573-84231287              

联系地址: 嘉善县体育南路888号         

嘉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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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 县市场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