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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善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善县“双示范”建设生态环境准入“集成”改革方案(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4-10-30 16:52 浏览次数:

政策解读

图片解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嘉善县“双示范”建设生态环境准入“集成”改革方案(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嘉善县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嘉善县“双示范”建设生态环境准入“集成”改革方案(试行)


为深入贯彻国家、省、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决策部署,落实《关于进一步优化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意见》(环环评〔2023〕52号)、《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执行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深化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环评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浙环发〔2023〕44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系统集成嘉善县环评制度改革既有成果,加快形成新发展阶段嘉善县域高质量发展示范点和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环评审批制度一体化改革经验,持续释放改革效能,以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推动县域“双示范”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重点领域改革为牵引,全面推进生态环境领域体制机制创新,努力探索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现实途径。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围绕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坚定扛起“展示窗”“试验田”“桥头堡”新使命,先行先试、系统集成,充分发挥环评制度源头防控作用,提升环评制度效能,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在进一步筑牢示范区生态环境安全底线、助推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的同时,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引领性制度范例,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嘉善精彩篇章。

(二)实施范围

嘉善县全域范围

(三)工作原则

——坚持集成创新。围绕实现县域全方位高质量发展目标,以国家环评制度改革总方向为引领,以推动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落地、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强化环评管理与排污许可深度融合等重点领域改革集成为重点,实现生态环境准入制度改革举措集成创新、协同高效,提升源头预防作用。

——坚持示范引领。着眼本地实际,积极借鉴吸纳各地行之有效的做法与经验,大胆探索引领性环评改革举措,及时开展绩效评估、经验总结,形成更多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改革经验,为全国县域高质量发展提供示范。

——坚持协同推进。贯彻示范区一体化协同推进环评制度改革的工作机制,完善细化工作流程和管理要求,积极调动多方多元主体参与,大力实施共识度高、可操作性强的环评改革举措,充分发挥政策集成优势,有效释放政策红利。

——坚持绿色发展。坚持生态优先、绿色低碳理念,加强宏观管控,强化生态环境精准保护和监督管理,引导和推动县域“双示范”建设经济社会全面绿色转型,守牢生态环保底线。

二、改革举措

(一)强化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发挥规划环评宏观把控和引导作用,促进项目环评提质增效。

1.推进“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扩面。结合最新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开发区(园区)整合提升和相关规划要求,除《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7〕57号)规定的改革区域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开发区(园区)、小微企业园、创业创新园或特色小镇在高质量编制规划环评并通过审查,明确区域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等环境准入要求,制定环评审批负面清单,有效落实规划环评结论及其审查意见的基础上,可同等实施各项“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措施。

2.更新环评审批负面清单。更新全县统一环评审批负面清单(附件1),原有改革区域实施方案中环评审批负面清单不再实施,改革区域新制定方案可结合县级负面清单进一步增加行业类别。对符合环境准入要求的环评审批负面清单外项目,原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可以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原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可以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3.简化环评编制工作。简化环评内容,根据规划环评结论和审查意见,项目环评可与规划环评共享环境现状、污染源调查等资料;简化公众参与,建设单位在环评编制阶段的公示可合并成1次、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进行。“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区域内环境影响报告书简化为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内容、格式及编制技术指南进行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简化为环境影响登记表的,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格式要求进行填报(登记表格式见附件2)。

4.深化“零土地”技改项目备案。根据《指导意见》和《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快推进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环评审批方式改革的通知》(浙环发〔2016〕4号),结合浙江省最新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审批目录清单,更新我县环评审批目录清单,对全县环评审批目录清单以外的,且符合准入环境标准的项目(环评等级降为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除外)符合规划环评要求,不增加重点污染物排放量的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改项目,实行环评承诺登记备案制度。企业在取得立项部门出具的《浙江省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备案通知书》后,向生态环境部门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承诺书、信息公开情况说明等材料申请备案,可同时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审批目录清单、承诺书模板详见附件3。

5.优化排放总量管理。对需增加重点污染物排放量、不属于“两高”范围的建设项目,可由建设单位承诺在项目投产前取得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和削减平衡意见。重大项目、民生和环保基础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需要申请排污权的,可在“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示范区嘉善片区排污权储备专用库”直接申请,由嘉善生态环境分局审核批准,通过“浙江省排污权交易系统”实施交易。对未取得或落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平衡意见的项目,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项目不得投入生产。

(二)实施项目环评管理“正面清单”制度。紧密结合我县“双示范”建设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要,实行差别化的建设项目环评管理,切实提升环评管理效能。

1.豁免环评管理手续。根据《指导意见》中《示范区实行豁免环评管理的项目类别清单》对生态环境影响总体不大,且与民生密切相关、示范区经济社会发展亟需的基础设施建设、社会事业与服务业等部分行业项目,共八个行业13个类别实行豁免环评管理,不再办理环评手续。“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区域内应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分布式光伏发电免于环评备案管理。

2.实行告知承诺审批。根据《指导意见》中《示范区实行告知承诺审批的项目类别清单》对环境影响总体可控、示范区发展积极扶持鼓励的部分行业项目,共二十个行业41个项目类别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环评审批部门在收到建设单位和环评文件编制单位签署的告知承诺书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符合要求的要件后,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形式要求的申请材料予以受理,受理后可不经评估、审查直接作出审批决定并依法公开审批结果。告知承诺审批办理有关事项的申请书(样本)、承诺书(样本)、告知书(样本)详见附件4。

3.推广环评“打捆”审批。园区内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集中搬迁入园报告表项目,在明确相应责任主体的基础上,可开展环评“打捆”审批。同一建设单位的多个建设项目,可打捆编制环评;不同建设单位的同类或同产业链建设项目,可以多个主体联合打捆编制环评,也可以由园区开发建设主体单位、下属公司或者其他实体单位作为主体开展环评,打捆后的原辅材料用量、产品产能等不得超过分类管理名录中规定的报告表编制范围。单个项目入驻不再重复开展环评,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污染防治、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不得突破已审批的“打捆”环评。对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等级公路、城市道路、生活垃圾转运站、污水处理厂等项目,位于本县级行政区且项目类型相同的,可“打捆”开展环评审批。“打捆”审批的多个项目,各建设单位作为项目实施主体,承担各自项目的生态环境主体责任,按规定分别办理排污许可手续并落实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竣工验收等要求,共同对生态环境质量负责。重大变动情形按照“打捆”前单个项目内容进行判断,单个项目发生重大变动的按单个项目重新办理环评手续。

4.积极探索“绿岛”等环境治理模式。按照“集约建设、共享共治”的理念,建设市场主体或者园区共享的废水治理、废气治理、固(危)废仓库等环保基础设施或集中工艺设施,鼓励地理位置相近、生产工艺和污染物性质相似的中小企业,共建或依托产业园区(集中区)以及治污能力强的规模企业建设集中式的污染治理设施,鼓励和引导新建园区或者行业整治建设表面处理、涂装等共享车间,共享生产及治污设施,实现污染物统一收集、集中治理、稳定达标排放。依法开展共享“绿岛”设施环评,并按规定申领排污许可证,明晰相应生态环保治理责任。“绿岛”项目不得接纳无合法手续的排污单位,不得接入、储存存在安全隐患或不能有效处理的污染物。

5.强化环评审批服务。全面落实项目环评审批网上在线办理,简化优化环评办理流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审批时间原则上分别不超过15个工作日和7个工作日(不含公示、听证、专家审查时间),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审批时间原则上不超过5个工作日和3个工作日。加强对各类重点项目环保前期工作指导,提前介入、主动服务,及时协调解决环评编制与审批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推动项目及早落地建设。

(三)加强环评制度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排污许可等制度衔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源头控制、过程管理中的基础性作用,将强化固定污染源持证排污、落实碳减排目标、强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等各项生态环保重点工作,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深度融合,推进一体化示范区更高质量发展。

1.加强环评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衔接。紧扣生态绿色、一体化和高质量三个关键词,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作为资源开发、产业布局、结构调整、城镇建设、项目选址的重要依据;有针对性地执行《示范区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明确的鼓励、引导和禁止性事项规定。严格重点领域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准入管理,遏制“两高”行业盲目发展,强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在生态、水、大气、土壤、固体废物等环境管理中的应用,将其作为推进生态保护、污染防治、环境风险防控等工作的重要支撑。

2.加强环评与排污许可管控制度衔接。对建设项目环评与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两套手续集成融合,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排污许可证核发“两证联办”,探索实行一链式高效审批。建设单位在开工前,申请人可同步在线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和排污许可两个事项申请材料,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材料齐全的两个事项予以同时受理,同步审核,对符合环评审批要求的,出具环评批复,符合排污许可证核发条件的,予以颁发排污许可证;实行排污登记管理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出具环评批复同时指导建设单位完成排污登记,实现两项行政事项“一套材料、一表申请、一口受理、同步审批、一次办结”的管理新模式。“两证联办”办理流程图、申请材料清单及承诺书(样本)详见附件5。

加强涉变动项目环评与排污许可管理衔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前,建设内容较环评文件发生变动,排污单位应对照国家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分类处理,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环评;未发生重大变动的,编写《建设项目非重大变动环境影响分析说明》,经论证通过后,按规定重新申领排污许可证。建设项目整体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后发生变动,建设单位应在变动前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类别要求,需纳入环评管理的,按照改、扩建项目进行管理,依法履行建设项目立项和环评手续,并纳入排污许可;属于不纳入环评管理情形的,排污单位需办理排污许可手续,并提交《建设项目验收后变动环境影响分析说明》作为申请材料的附件。环境影响分析说明编制要求详见附件6。

3.协同落实降碳目标。在钢铁、火电、建材、石化、有色等碳排放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环评工作中,积极衔接落实有关区域和行业碳达峰行动方案,将碳排放评价纳入项目环评体系,统筹开展污染物和碳排放的源项识别、源强核算、减污降碳措施可行性论证及方案比选,分析项目碳排放对区域碳达峰的影响,提出碳减排措施或建议等。加强减污降碳源头防控,根据《嘉善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双评合一”改革实施方案(试行)》(嘉善环〔2023〕52号),建立环评、能评“一本报告、一窗受理、一次评审、一份意见、一同办结”的“双评合一”工作机制,实行集成服务,助推能耗“双控”向碳排放“双控”转变。

(四)加强事中事后环境监管。建立健全环评、排污许可与执法监管联动机制,进一步提高项目环评批复落实的可操作性。

1.探索建立建设项目环境监管闭环体系。积极构建以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为环境空间管控基础,以规划环评和项目环评为环境准入关口,以排污许可为企业运行守法依据,以执法督察为环境监管兜底的全过程环境管理框架,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完善环评会商、排污许可联审,监督、监管、监测“三监”联动工作机制,畅通信息移交渠道,探索涵盖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生态环保设施及对策措施、污染物排放量等内容的重点执法清单。

2.严格依法依规监管。贯彻落实环评与排污许可监管行动计划,加强对环评文件质量和环评要求落实情况的监管,压实环评编制、技术审查、行政许可等各项工作责任,加强环评溯源和责任追究,严格环评从业监管,实施环评失信惩戒,对环评机构信用评定与失信信息实行通报制度,营造守信者受益、失信者难行的良性市场秩序。

3.强化改革项目环境管理。对实行环评改革的建设项目,纳入事中事后监管的重点对象,提高告知承诺制环评文件的技术复核抽查比例,重点核查其实际建设与承诺内容的相符性、项目生态环保措施落实情况等内容。针对建设单位尤其是小微企业在落实中存在的问题,强化指导帮扶,做到寓管于服,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4.创新监管方式方法。强化环评相关数据采集和关联集成,增强面向监管的数据可用性,建立源头异常发现、过程问题识别、违法惩戒推送的全过程工作机制,运用大数据、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手段,实施智能、精准、高效的环评事中事后监管。将环评与排污许可制度落实情况,纳入双随机抽查范围,加大执法监管力度。引入第三方力量,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加强对企业的环境监管。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集成改革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协调,明确工作分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对园区生态环境管理和试点工作负主体责任,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加强试点园区管理,高质量完成规划环评,为“集成”改革创造更好的环境和条件,结合实际细化工作措施方案,精心组织实施,回应企业和社会关切,确保改革工作顺利开展,改革措施落到实处。

(二)加大指导力度。嘉善生态环境分局应指导好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开展各项改革举措,定期梳理、总结辖区内环评改革开展情况及取得的成效,加强对重点、难点问题的调查研究,对改革中出现的问题和有关意见建议,应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确保改革工作依法有序稳妥推进,促进“双示范”建设生态环境准入“集成”改革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

(三)强化改革保障。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应通过官方网站、服务窗口以及企业、群众易于知晓接受的方式做好政策宣传,推动建设单位及时了解和享受改革措施。加大环评与排污许可管理条线的队伍建设,持续推进环评与排污许可领域“互联网+政务服务”能力建设。

四、实施时间

本方案自2024年11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上级发布实施的改革区域内环评改革举措,与本方案有冲突的,执行上级要求。


附件:1.嘉善县“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环评审批负面清单

2.嘉善县“区域环评+环境标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格式和填表说明

3.嘉善县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审批目录清单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备案承诺书

4.嘉善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告知承诺制审批办理有关事项的申请书(样本)、承诺书(样本)、告知书(样本)

5.嘉善县“两证联办”办理流程图、申请材料清单及承诺书(样本)

6.《建设项目非重大变动环境影响分析说明》《建设项目验收后变动环境影响分析说明》编制要求

善政发〔2024〕16号(嘉善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善县“双示范”建设生态环境准入“集成”改革方案(试行)的通知).pdf

信息来源: 县府办(县外事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