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决定对《嘉善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稳外贸稳外资促消费工作的若干意见》(善政发〔2022〕23号)部分内容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条“鼓励扩大出口规模。对新增出口业务的生产型企业,当年度自营出口额达到100万美元的,按出口额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企业出口额首次达5亿元、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按照升档补差原则,分别奖励30万元、60万元、300万元、600万元。对上年度有出口实绩、当年度出口额在5000万美元或以上且增速高于全市平均增速的企业,按当年度增量部分的5‰进行奖励,其当年度出口额达到5000万美元时最高奖励100万元,其当年度出口额达到1.5亿美元时最高奖励300万元,其当年度出口额达到3亿美元时最高奖励500万元”删去。 二、将第十三条“鼓励开展跨境电商”中的“对非服务业企业首次从事跨境电商业务,且当年度跨境电商海关监管方式(9610、9710、9810、1210)出口额达到1000万美元、2000万美元、5000万美元、1亿美元的,分别奖励3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元。对非服务业企业从事跨境电商业务,上年度海关监管方式(9610、9710、9810、1210)出口额达到1000万美元,其增量部分按照3‰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30万元”删去。 三、将第十五条“培育发展服务外包。对列入国家服务外包业务管理和统计系统的企业,当年度在岸服务每300万元奖励1万元,最高不超过20万元。当年度新纳统的离岸服务外包业务达到100万美元的企业和离岸服务外包业务达到50万美元、增幅超10%的企业,按国家服务外包业务管理和统计系统认定的业务实绩,每2万美元奖励1000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修改为“积极发展服务外包。对承接在岸、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的企业,按照综合评价等次给予一定奖励,最高分别不超过20万元、50万元”。
嘉善县人民政府 2024年9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善政发〔2024〕14号(嘉善县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进一步促进稳外贸稳外资促消费工作的若干意见部分内容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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