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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嘉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善县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试点暂行办法(修订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4-11-13 16:37 浏览次数:

政策原文

一、起草背景

自2021年4月省政府办公厅发文批复同意嘉善县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QFLP)试点以来,嘉善县已设立QFLP试点基金4支,累计实到外资1.53亿美元。由于《嘉善县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操作细则(试行)》(善政办发〔2021〕47号)已经到期,根据省、市开展合格境外有限人试点要求,结合我县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QFLP)试点工作的实际情况,就《嘉善县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操作细则(试行)》(善政办发〔2021〕47号)进行修订。

二、起草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

2.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国令第762号);

3. 《关于调整<嘉兴市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试点暂行办法(修订版)>的通知》(浙商务联发〔2024〕3号)。

三、主要内容

《嘉善县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试点暂行办法(修订版)》由试点基金管理企业、试点基金、试点运作、监督管理、其他事项等章节组成。

(一)试点基金管理企业

试点基金管理企业章节主要规定了试点基金管理企业试点准入条件和经营业务范围。新管理办法针对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准入条件进行了修订:

1. 增加试点基金管理企业一项准入条件:“控股投资者(普通合伙人)或实际控制人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基协”)登记,且上一会计年度自有资产(净资产)规模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或近三年累计管理资产规模(实缴)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或在管资产规模(实缴)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含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

2. 降低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准入要求:

合并境内、境外控股投资者(普通合伙人)或实际控制人准入条件。境外投资人准入条件由“自有资产(净资产)规模由不低于1亿美元等值货币”调整为“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等值货币”;“管理资产规模由不低于2亿美元等值货币”调整为“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等值货币”。境内投资人准入条件由“自有资产(净资产)规模由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等值货币”调整为“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等值货币”;管理资产规模由“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等值货币”调整为“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等值货币”;净利润由“近三年连续盈利,净利润累计总额不低于6000万元人民币”调整为“近三年净利润累计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等值货币”。

针对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含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取消自有资产(净资产)要求,在管资产规模(实缴)由“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调整为“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等值货币”;增加准入条件“注册地在属地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含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在管资产规模(实缴)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

(二)试点基金

试点基金章节主要规定了试点基金试点准入条件和经营业务范围。新管理办法针对试点基金准入进行了修订:

1. 试点基金注册资本(或认缴出资)由“不低于2000万美元等值货币”调整为“不低于1000万美元等值货币”。

2. 取消“单个境外机构或个人投资者投资金额原则上应不低于1000万美元”要求。

(三)试点运作

试点运作章节阐述了试点企业试点申请流程,明确了申请资料清单、登记注册手续、资金托管要求、试点企业名称、试点企业备案、试点企业变更程序等内容。

(四)监督管理

监督管理章节阐述了各成员单位职责范围,属地镇(街道)和相关单位日常管理内容。

(五)其他事项

其他事项章节说明了办法施行日期和港澳台地区投资者设立试点企业参照执行的要求。

四、解读机关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嘉善县金融发展服务中心

解读人:金融服务科

联系方式:0573-84228972


信息来源: 县府办(县外事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