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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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和新型城镇化,推动更高水平的城乡融合发展,进一步推动农房集聚和美丽乡村建设,现结合魏塘街道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农户自愿原则。充分尊重农户意愿,符合条件的农户在自愿申请前提下,按程序实施公寓房安置。 (二)坚持公开公平原则。公寓房安置工作坚持阳光透明,重大环节向社会公开,确保公开、公平。 (三)坚持节约集约原则。充分利用街道配套的基础设施等公共资源,合理确定公寓房规划布局。 (四)坚持量力而行原则。在兼顾公共利益、社会效益和农户利益的前提下,量力而行,逐步推进公寓房安置工作。 二、安置对象 (一)各行政村合法拥有宅基地且自愿永久放弃原有宅基地的农户。 (二)各行政村符合宅基地审批条件且自愿永久放弃宅基地安置政策的农户。 以上统称“集聚户”。 三、安置程序 (一)申请。农户向所在村村民委员会申请,并自愿永久放弃农村宅基地权利,由户内全部成员(含非亲属成员)签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由本人签名,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由其监护人签名确认)方可申请魏塘街道公寓房安置。申请人填写《魏塘街道公寓房安置申请表》。 (二)核实。经所在村村民委员会初核后,报街道办事处统一复核。 (三)评估。由具备资质的评估公司对集聚户的农村合法住宅房屋、非住宅房屋和其他附着物进行评估。 (四)认定。由街道办事处职能部门和村(社区)核定可安置面积,并与农户办理面积认定手续。 (五)公示。街道办事处应当对集聚户可安置面积等内容在所在村村民委员会办公场所进行公示。集聚户或其他有关人员有异议的在公示期内向所在村村民委员会反馈,村民委员会将异议情况上报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视情况按照(二)、(三)、(四)流程处理后再公示。 (六)签约。经公示无异议并确认安置面积后,由街道办事处委托的实施主体与农户签订各相关协议,签约时须提交永久放弃宅基地承诺书、上缴集体土地使用证等相关证件材料。 (七)腾房。签约后,集聚户须在约定时间内腾空并确认移交,交由街道办事处拆除原有农村宅基地上的农村住宅房屋、非住宅房屋和其他附着物等,并通过验收。 (八)选房。由街道办事处组织集聚户按照公开、公平的原则进行选房(具体选房办法另行制定)。 (九)交房。集聚户在街道办事处通知的期限内办理交房手续。 (十)注销。由所在村村民委员会统一向街道办事处申报,经审核依照法定程序注销集聚户原有的集体土地使用证。 (十一)办证。安置公寓房的集聚户,按有关规定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证等,由集聚户依法缴纳相关税费。 四、户型(人口)核定 (一)基准日。计算户型(人口)的基准日由街道办事处颁布农房集聚公寓房安置公告确认。 (二)户型(人口)。由街道办事处参照善政发(2013)62号《嘉善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善县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有关规定予以核定。 五、安置政策 (一)安置面积。按核定户内人口人均40平方米计算标准面积或按照审批的合法建筑面积安置,如标准面积大于合法建筑面积的,标准面积即为可安置面积;如标准面积小于合法建筑面积的,合法建筑面积即为可安置面积。 (二)安置价格 1.标准面积价格:标准面积内的安置价格按2900元/平方米结合层次差价进行结算(公寓房层次差价以细则公布为准,下同)。 2.产权调换价格:标准面积外、合法建筑面积内的面积按产权调换价格3400元/平方米结合层次差价进行结算。 3.不可分割价格:因公寓房面积不匹配,集聚户选房面积超过确认安置面积的20平方米以内(含)的部分为不可分割面积,不可分割面积价格以3900元/平方米结合层次差价进行结算。 4.市场优惠价格:超过不可分割面积的选房面积以市场优惠价格6110元/平方米结合层次差价进行结算。 (三)安置方式。每户集聚户原则上一次申请,一次性签订协议,一次性选房。集聚户选择公寓房安置的,当选房后剩余应安置面积不足20平方米的,不得再选房,直接按照不可分割面积价格进行货币补偿。 六、奖励补助政策 (一)旧房置换奖励补助 1.旧房评估补偿 对自愿置换的全部农村合法户型住宅房屋、非住宅房屋和其他附着物等,由评估机构按照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率等因素综合评估(评估标准以县政府公布的补偿标准为准),评估结果经本户确认后,按评估资金总额(包括旧房残值)的70%给予补偿。 2.签约腾空奖励 集聚户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的,奖励1万元/户;在规定时间内腾空旧房的,奖励4万元/户。在规定时间外签约、腾空旧房的农户不再享受签约腾空奖励。 3.农村宅基地置换奖励 按集聚户原有农村合法审批宅基地占地面积,给予1600元/平方米的农村宅基地置换奖励。 4.不抢装修奖励 在规定时间内签约腾空且不抢装修的,给予原合法建筑面积500元/平方米的奖励。在规定时间外签约腾空且不抢装修的,给予原合法建筑面积250元/平方米的奖励。 5.搬家补助费 参与安置的集聚户,给予搬家补助费1800元/户/次,每户按两次计算。 6.临时安置补助费 临时安置补助费按700元/户/月、户内农业人口350元/人/月补助,每户的临时安置补助费不低于1750元/月。集聚户选择公寓房安置的,给予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自行过渡的,给予过渡期限内(从其腾房之月起计算至通知交房之月)的过渡补助费。 (二)高层公寓房安置奖励 对选择高层公寓房的安置集聚户,按认定的户型,一人户奖励3万元/户,小户型奖励6万元/户,中户型奖励8万元/户,大户型奖励9万元/户。高层公寓房安置奖励在选房后予以结清。 七、其他规定 (一)旧房置换奖励补助在房屋腾空后一次性发放。 如在旧房腾空之日起八年内,原房屋(依法批准建造,并持有《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其他有效证明的农村住宅用房和非住宅用房)所在的宅基地纳入土地征收范围内的(“纳入征收的日期”为《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范围以用地红线为准),在完成土地征收等手续后,其旧房评估补偿剩余30%予以一次性补足或对旧房按腾空之日时有关集体土地征收政策文件重新评估补偿(签约腾空奖励、农村宅基地置换奖励、高层公寓房安置奖励退还街道办事处委托的实施主体,临时安置补助费重新计算);公寓房结算方式按腾空之日时,有关集体土地征收政策文件执行,安置房结算价格重新计算,多退少补。选房房源或已选(已安置)的安置房及级差不做调整。 在本办法施行前已完成农房集聚的集聚户,可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二)旧房置换的集聚户在领取旧房置换奖励补助时应一次性缴纳预缴房款。预缴房款标准为确认安置面积乘以1500元/平方米,多缴不限。已缴纳预缴房款的农户原则上选房后一次性结清剩余房款,自通知交房之日起2年内未缴清剩余房款,则退还预缴房款,视作放弃已选安置房。 (三)每套公寓房的代收费用按照代收代付的原则,由实施主体在交房时收取(包含物业维修基金等)。 (四)街道农村社区居民户可参照本办法执行。街道未享受过宅基地安置政策的渔民户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五)街道“房在户不在”户(即原有农村宅基地户内人员户籍性质均为非农),可按合法户型住房占地面积1600元/平方米进行货币补偿,或按其原有农村住房合法审批的建筑面积进行公寓房置换,安置价格从产权调换价格起结合层次差价进行结算。“房在户不在”户享受“旧房置换奖励补助”内的奖励补助,不享受“高层公寓房安置奖励”。 (六)对原农村宅基地户内部分人员,转为非农户口,不再符合宅基地审批条件的,可按原合法宅基地审批占地面积的份额进行公寓房置换,安置价格从产权调换价格起结合层次差价计算。户内有2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非农人员,需一次性共同安置,且仅能作为一户进行安置,同一户内非农人员不可有两种安置形式。该人员份额面积在原户的合法建筑面积内扣除。该人员的公寓房安置不享受奖励补助政策。 (七)对随父母共同生活、未享受过安置政策(宅基地、公寓房、货币)的未婚独生子女,原为农业户口现转为非农的,可按40平方米计入父母所在户的标准安置面积内。符合以下“五类人员”的特殊人口安置面积的计算,按人均建筑面积20平方米标准给予安置: 1.购买蓝本户口、商品房的农转非人员; 2.户籍在本县仍随家庭人员在农村居住的知青; 3.拥有农村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非农人员; 4.入学前为农业户口或征地农转非、入学后户口迁出的在校大中专学生; 5.国家取消大中专毕业生统一分配后、户口回迁本县的非农人员(除公务员和事业编制人员外)。 上述人员的公寓房安置不享受奖励补助政策。 (八)由本户分出的新增户,符合宅基地安置政策但选择永久放弃农村宅基地并选择公寓房安置的,享受“临时安置补助费”中的“户内农业人口350元/人/月补助”和高层公寓房安置奖励。新增户的临时安置补助费不低于1750元/月/户。 (九)凡依照本办法选择公寓房置换的农户,鼓励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统一安排。 (十)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本文件若与后续新法律法规、政策不符的,按新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魏街办(2018)87号《魏塘街道农房集聚公寓房安置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嘉善县人民政府魏塘街道办事处 2024年11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魏街办〔2024〕49号《魏塘街道农房集聚公寓房安置实施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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