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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善县财政局 嘉善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嘉善县支持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4-11-22 16:46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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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原文

一、制定背景

为深入贯彻中央、省委、市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坚定扛起“展示窗”“试验田”“桥头堡”新使命,聚焦“双示范”建设,围绕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系统构建“大三农”财政政策体系,我县2023年出台了《嘉善县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若干财政政策意见》(善政发〔2023〕21号)。根据全面落实预算绩效管理、深化财政支农体制机制改革等有关要求,为加强和规范资金管理,充分体现以政领财、以财辅政的工作导向,我们起草了《嘉善县支持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资金管理办法》,重点对相关财政支农政策进行系统梳理,着力加大对支持方向相近或相似的政策和资金的清理整合,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支撑保障农业农村现代化先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农村现代化先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农〔2024〕3号)和《嘉善县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若干财政政策意见》(善政发〔2023〕21号)等文件都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本办法。

二、政策依据

该规范性文件依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农村现代化先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农〔2024〕3号)、《嘉善县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若干财政政策意见》(善政发〔2023〕21号)制定。

三、主要内容

(一)总则。现代化建设资金是指安排用于支持保障粮油生产发展和重要农产品稳产保供,补齐农业基础设施短板,深化科技强农和机械强农,全面推进乡村建设和强村富民,促进农业绿色发展、产业融合发展等重点领域的财政资金。现代化建设资金实施期限原则上为三年。

(二)资金支持对象和适用范围。现代化建设资金支持对象主要是符合条件的农民、农创客(新农人)、国有农场、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业企业、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以及承担项目任务的行政事业单位或其他经济组织。

现代化建设资金重点扶持稳产保供、绿色安全、基础设施、农业“双强”、乡村建设、乡村治理、农民共富、财金协同等。但不得用于新建扩建楼堂馆所等明令禁止的项目建设,以及弥补预算支出缺口、财政补助单位人员和运转经费等与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无关的支出。

(三)支持方式。现代化建设资金主要按政策性补贴(含补助、补偿、奖励、贴息,以下简称补贴)标准和项目化管理两种方式进行分配,其中高标准农田补助实行基础补助+绩效奖补相结合的支持模式。

(四)资金分配、下达和使用管理。每年预算编制时,县农业农村局应结合县级预算编报要求,确定下一年度现代化建设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绩效目标报县财政局。县财政局对现代化建设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绩效目标进行审核。

县农业农村局按照要求和规定,第一时间兑现政策性补贴,切实抓好政策执行落实、资金使用管理、项目组织实施。实行项目化管理的资金不得随意调整。

按照“谁用款、谁负责”的原则,县农业农村局要切实加强项目库建设和资金使用管理,做好绩效监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代化建设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五)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按照加强财会监督工作总体要求,现代化建设资金的使用管理的单位和部门应主动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采取日常监管、随机抽查、重点检查、专项督查等方式,加强对资金申报、使用、管理和项目实施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违法违规问题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处罚。各级财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专项资金,以及存在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四、其他事项

本办法自2024年11月20日起施行,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1月19日期间参照执行。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嘉善县财政局

解读人:徐晓

联系方式:0573-84124848


信息来源: 县财政局(县国资监管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