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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善县财政局关于印发嘉善县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4-12-11 15:08 浏览次数:

政策解读

图片解读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现将《嘉善县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嘉善县财政局  

2024年12月1日

 

嘉善县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资金

管理办法

 

一、总  则

(一)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管理,充分运用“千万工程”蕴含的发展理念、工作方法、推进机制,促进我县乡村全面振兴,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基〔2024〕1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奖补资金是指由县级以上(含县本级)财政安排,专门用于以村级组织为实施主体、村民为受益主体,采取一事一议民主程序议定,能形成实物工作量的“村内户外”农村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的奖补资金。

(三)奖补资金的安排使用遵循民办公助、公开透明、管理规范、讲求绩效的原则。各地应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农村综合改革发展事项,放大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四)奖补项目实行分级管理。

1.行政村负责民主议事、自筹资金筹集、项目谋划、项目申报、项目实施、质量把关、履行群众监督程序等;

2.乡镇负责指导村级做好项目谋划,组织开展项目初审、竣工验收、就近监管等工作;

3.县财政部门负责组织财政奖补项目申报、立项、审核验收、日常监督等工作。

 

二、使用范围和奖补方式

(五)奖补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1.村内道路,包括道路拓宽和硬化、自然村道路连接;

2.村容村貌改造,包括路灯、环境美化(不含农户院内和外立面美化提升)等;

3.村内小型公共活动和服务场所,包括村民活动室、村民休闲场地等建设;

4.村民通过民主程序议定需要兴办且符合有关规定的其他公益事业建设项目。

村以上范围的公益事业建设、村民庭院内的项目、集体经济发展等经营性项目、非建设类公益事业、与村内公益事业无关的项目等,不得列入奖补范围。

(六)奖补对象原则上为各村(农村社区),具有集体属性的行政村、农村社区、村民小组、自然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各村(农村社区)进行申报。

(七)奖补资金不得用于村级基本支出、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工资奖金津贴和福利支出、弥补日常支出缺口、偿还债务及其他与奖补项目无关的支出。奖补项目实施坚决杜绝违法违规占用耕地,不得新增村级债务,不得盲目铺摊子、搞“形象工程”。               

(八)奖补资金由财政奖补、村级自筹等相关资金组成。村级自筹资金包括村民筹资筹劳、村集体投入、社会捐赠等,允许根据筹集难易程度,因地制宜,统筹筹集方式。各镇(街道)要严格把关村级自筹资金的组成和来源,防止出现村级举债搞建设和违背村民意愿强制要求筹资筹劳、虚假筹资筹劳等问题。

(九)奖补标准按项目投资额的70%给予补助且每个项目县级以上(含县级)财政奖补额最高不超过140万元。为促进农村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持续发挥作用,各镇(街道)可适当安排本级财政奖补资金用于项目管护。

(十)县级以上(含县本级)财政奖补资金由中央、省与县级等财政奖补资金组成,根据项目情况统筹使用。县财政奖补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三、资金下达和使用

(十一)奖补项目坚持规划先行、先议后筹、先筹后补、以奖代补的原则,按照村民议定、村级申报、乡镇(街道)审核、县级立项(省级备案)、组织实施、竣工验收、申请结算的流程进行。

(十二)为鼓励项目早启动、早完成、早见效,县财政对列入奖补的项目在符合条件后,将县级以上(含县本级)财政奖补金30%部分预拨各镇(街道),其余部分再根据项目实施进度等因素预拨,最后根据审定情况予以结算。

(十三)项目资金村级会计机构必须实行专账核算,并严格执行有关财务和会计制度,合理设置明细科目,按项目单独核算,需另设备查账簿对财政奖补资金和村级自筹资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进行登记。项目完工验收后,如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及时转入“固定资产”科目;如没有形成固定资产的,应根据项目性质转入对应的支出科目。

(十四)项目实施的主体是村级组织,项目实施中应发挥村民理财小组、村务监督小组等组织的监督管理作用,实行民议、民建、民管,确保项目建设质量。

1.项目实施单位应根据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工程设计,对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项目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或能力的单位编制工程设计。

2.项目实施要严格按照县级同意并下达的项目计划实施。

3.项目实施按有关规定进行招投标。

4.所有项目必须实行合同管理,由项目实施单位与中标施工单位签订正式合同。

5.原则上项目实施单位需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项目实行工程监理。

(十五)各镇(街道)要指导项目村制定项目实施方案,指导办理规划、用地、环保、立项等审批手续,指导项目村实施招投标,督促项目村在签订施工合同后及时组织施工,并做好资金拨付、工程进度、工程质量等日常性监管工作。

(十六)奖补项目建成后,要做好项目竣工验收工作。项目实施单位须委托专业中介机构对完工工程进行工程审价和财务审计,并由镇(街道)、项目村(社区)组成项目验收小组,对项目工程是否符合施工合同和工程图纸的标准、工程的质量等方面进行检查验收。

(十七)竣工验收后的项目应及时向县财政部门申请财政奖补资金结算。县财政部门根据申请情况结合项目工程审价和财务审计,按照合同价格和审价金额孰低原则,对项目财政奖补投资额作出客观审定,据此结算项目财政奖补资金。

(十八)从县财政部门批复同意列入奖补项目到项目申请财政奖补资金结算,需要在县财政部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未经审定,擅自延期的项目,县财政部门酌情扣减县以上(含县本级)财政资金补助。

(十九)经批准同意列入奖补项目的实施方案原则上不得擅自进行调整,确需调整的应报批准部门同意。

(二十)镇(街道)财政部门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全面公开奖补的政策标准、管理办法、办事程序、年度立项计划及执行结果,认真指导督促村级依据村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做好项目公开公示工作。

项目村应当将奖补项目的实施情况全程落实公开公示制度,确保民主议事、项目申报和建设、招标议标、财政奖补资金使用等全过程公开透明,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二十一)对已建成的奖补项目,按“谁投资、谁受益、谁所有、谁养护”的原则,已建成项目形成的资产原则上归属村级集体所有,项目村落实项目的日常管理养护责任和管护制度,以发挥项目设施的长期效用。

(二十二)项目村应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村民议事记录、筹资筹劳方案、出资及捐款记录、奖补项目申请审核表、补助资金文件、竣工验收报告等相关原始材料要按项目建档立册,实行档案化管理。

(二十三)加强信息化管理。县、镇(街道)财政部门要按照省财政厅的管理要求,根据各自责任,将项目申报、审核、入库、立项、实施、验收、资金拨付等全过程情况纳入“浙里基财智控”应用监管,实现全流程线上管控。

 

四、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

(二十四)经批复同意列入奖补的项目需申报预期绩效目标,项目完成以后需上报绩效目标实施情况自评。县财政部门每年会根据工作计划随机选择部分项目,对奖补资金使用效益进行绩效评价。

(二十五)奖补资金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一旦发现截留、挤占、挪用或骗取奖补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二十六)各级财政部门和乡镇、村级组织、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财政奖补项目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二十七)积极发挥镇(街道)财政部门的职能作用。镇(街道)财政部门应做好信息沟通传递工作,及时把奖补政策、办法、项目和资金等信息通达给各村(农村社区)。并积极参与项目的选项申报、资金拨付、项目管理、检查验收、绩效评价等工作,定期向县财政局反映项目进度、资金拨付、验收项目结余资金使用等情况,积极发挥镇(街道)财政部门就地就近对资金和项目的监管作用。

 

五、附则

(二十八)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在本办法实施前已立项目沿用原办法。


嘉善县财政局关于印发嘉善县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善财发  〔2024〕308号).pdf

 

信息来源: 县财政局(县国资监管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