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忆创捷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嘉兴忆创捷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取得登记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理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理内容告知如下: 当事人嘉兴忆创捷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设立时间为2021年7月7日,设立登记材料显示股东为章云芳、陈晓飞,法定代表人为陈晓飞、备案信息监事为章云芳。上述设立登记为网上全流程申报。2023年10月28日,该公司因长期停业未经营被吊销营业执照。2024年10月14日, 章云芳向本局举报称其身份证曾经丢失,被冒用登记为嘉兴忆创捷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股东和监事,现要求撤销该公司。2024年10月16日,本局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网对关于嘉兴忆创捷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拟撤销公司登记的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内无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本局向另一股东陈晓飞发函询问,邮件退回;该公司设立登记共同委托代理人饶思平称设立登记时未见章云芳本人办理。 本局向分别向浙江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浙江省公安厅、嘉善县人民法院、嘉善县公安局、嘉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嘉善县税务局、嘉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协助调查。嘉善县人民法院向本局反馈《协助调查函》复函:我院未受理当事人为章云芳、陈晓飞、嘉兴忆创捷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案件,也未受理嘉兴忆创捷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涉嫌冒名登记的民事、行政案件。国家税务总局嘉善县税务局向本局反馈《协助调查函》复函:嘉兴忆创捷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7日办理税务登记,于2021年12月1日被列为非正常状态。该企业7月为零申报,之后再无申报记录:至今无纳税记录。该企业因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存在4条违法记录,未处理完成。该企业于新办当月通过一网通领购过发票,领购人:陈晓飞,无邮寄地址。其他实名认证信息:法定代表人:陈晓飞(网上采集)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罗星街道开元广场1号楼828号-1。浙江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浙江省公安厅、嘉善县公安局、嘉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嘉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截止2024年12月9日未复函本局。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撤销冒名登记申请表及相关材料三份6页,证明案件来源; 证据二:撤销冒名登记通知书一份1页和送达回证一份1页,证明案件受理情况; 证据三:2024年10 月14日章云芳询问笔录一份4页、章云芳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1页、章云芳照片打印件一份1页和身份证遗失证明一份1页,证明章云芳冒名登记情况和章云芳身份; 证据四:章云芳辨认公司登记材料一份20页,证明章云芳辨认公司登记材料上的其签名; 证据五:章云芳辨认房产证一份2页,证明章云芳辨认房产证房东情况; 证据六:嘉兴忆创捷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登记注册材料二份23页,证明当事人登记情况; 证据七:嘉兴忆创捷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吊销材料一份22页,证明当事人未经营的事实、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吊销情况和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八:全国企业信用信息网拟撤销公司登记公示一份2页,证明我局将拟撤销公司登记公示及时向社会公示; 证据九:嘉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善市监稽协查(2024)C102106号)一份1页、邮件详情一份1页及邮件查询页面打印件一份3页,证明我局向浙江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协查的情况; 证据十:嘉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善市监稽协查(2024)C102107号)一份1页、邮件详情一份1页及邮件查询页面打印件一份3页、证明我局向浙江省公安厅协查的情况; 证据十一:嘉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善市监稽协查(2024)C102101)一份1页、邮件详情一份1页及邮件查询页面打印件一份3页、嘉善县人民法院反馈意见一份1页,证明我局向嘉善县人民法院协查及反馈的情况; 证据十二:嘉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善市监稽协查(2024)C102102号)一份1页、邮件详情一份1页及邮件查询页面打印件一份3页,证明我局向嘉善县公安局协查的情况; 证据十三:嘉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善市监稽协查(2024)C102103号)一份1页、邮件详情一份1页及邮件查询页面打印件一份3页,证明我局向嘉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协查的情况; 证据十四:嘉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善市监稽协查(2024)C102104号)一份1页、邮件详情一份1页及邮件查询页面打印件一份3页、国家税务总局嘉善县税务局反馈意见一份1页,证明我局向国家税务总局嘉善县税务局协查及反馈的情况; 证据十五:嘉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善市监稽协查(2024)C102105号)一份1页、邮件详情一份1页及邮件查询页面打印件一份3页,证明我局向嘉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协查的情况; 证据十六:询问通知书(善市监稽询通〔2024〕C1023-1)一份1页、邮件详情一份1页、邮件查询页面打印件一份3页和退回邮件1个,证明我局向法定代表人陈晓飞问相关情况的事实; 证据十七:询问通知书(善市监稽询通〔2024〕C1023-2)一份1页、邮件详情一份1页、邮件查询页面打印件一份3页,证明我局向委托代理人饶思平询问相关情况的事实。 证据十八:2024年11月5日饶思平询问笔录一份3页、饶思平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1页、饶思平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一份10页和送达地址确认书一份1页,证明章云芳冒名登记情况和饶思平身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本局认为:当事人冒名登记事实基本清楚,同时公司部分股东无法取得联系,部分股东及相关人员不配合调查且公示期内无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应依法作出撤销登记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对当事人提交虚假材料骗取登记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拟告知作如下处理: 撤销嘉兴忆创捷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2021年7月7日将章云芳作为自然人股东和监事的登记及备案。 因你公司下落不明无法联系,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六十二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现采用公告方式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你公司或利害关系人如对上述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逾期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进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 杨真硕、顾斌杰 联系电话: 0573-84231287 联系地址: 浙江省嘉善县体育南路888号
嘉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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