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善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嘉善政复〔2022〕71号
申请人:俞某某 被申请人:嘉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址:嘉善县魏塘街道解放西路68号 法定代表人:朱军 职务:局长 第三人:朱某某、蒋某某、褚某某、屠某某、吴某某、朱某某 申请人俞某某不服被申请人嘉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2022〕**号《关于**、**小区加装电梯项目实施方案的联审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于2022年11月1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2022年11月16日,本机关向被申请人送达了《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书面答复及相关证据、依据材料。因本案与嘉善县**街道**小区**幢**梯**室业主朱某某、**室业主蒋某某、褚某某、**室业主顾某、**室业主屠某某、**室业主吴某某、朱某某有利害关系,本机关追加各业主为第三人。期间**室业主顾某(俞某某妻子)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本机关追加其为共同申请人参加行政复议。因情况复杂,不能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复议决定延期30日作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会议纪要》关于**小区**幢**单元加装电梯项目的审批行政行为;要求行政赔偿100万元。 申请人称:申请人认为《会议纪要》:1.违反程序。嘉善县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公示为2022年1月18日至2022年1 月27日,实际公示时间为9天,未到10天。2.该公示隐瞒重大事项未公示,属于欺诈行为,该公示为无效。3. 2022年3月19日在**社区所谓的协商沟通为被申请人强迫压制申请人的反对意见,电梯公司方案告知不完全,隐瞒重大事项。该沟通只有社区、被申请人和3户业主参与,无街道及其他两户业主参与。4.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协议书无效,在协议书上讲**小区**幢居民5户(业主)(**幢一共5户),经讨论一致同意委托乙方实施加装,申请人从未同意过,哪来的一致同意。5.镇(街道)、社区核实意见表中:社区和街道只有盖章没有核定意见为违法,且根据善政办发〔2020〕10号,公示期间,因加装电梯可能受到影响的利害关系人有异议的,社区应当组织调解,促使相关业主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利害关系人无异议的,报送镇(街道)核实。申请人有明确的书面反对意见,社区报送违法。6.善政办发〔2020〕10号文件中指出加装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业主同意,该项目不知用何物体打入申请人的墙体,申请人的墙体为承重墙,与申请人的墙沾连在一起,明显占用申请人的专有部分,未得到申请人的同意。7.善政办发〔2020〕10号文件中指出加装电梯应以实用性为原则,不得侵占城市道路,不得影响城市规划实施;应尽量减少占用现状绿和对周边相邻建筑的不利影响,不得增加或变相增加住宅使用空间。该工程故意增加超大长廊,估计有20平方,变相增加使用面积,申请人认为是违章建筑,且故意遮挡申请人的采光、通风、景观及其他合法权益。8. 根据浙建〔2016〕6号文件联合审查通过后规划部门正式启动行政许可程序,并将经联合审查通过的设计文件在改造电梯小区范围内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该工程既没有行政许可,又没有工程规划许可证,属于非法施工,施工前未贴任何公示且未告知利害关系人,侵犯申请人的知情权和政府部门救济权利。9. 该工程野蛮施工,不管节假日及晚上时间都在施工,求助无门,在施工中敲四楼外墙雨棚时地动山摇,造成申请人吊灯挂件断裂,砸坏地板,可能造成房屋结构损坏。10.该工程在申请人东侧形成一个大的走廊,申请人的安全得不到保障且没有排水系统,造成申请人墙体渗水。11 .《嘉兴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意见》(嘉政办发〔2022〕22号文件)于2022年5月30日生效,被申请人《会议纪要》应依据该文件,该文件申请人有听证的权利,但是被申请人剥夺了申请人的听证权利。 申请人俞某某提供了以下证据: 1.〔2022〕**号《关于**、**小区加装电梯项目实施方案联审的会议纪要》; 2.会议纪要(会议主题包括**小区**幢**单元加装电梯); 3.承诺; 4.《免保合同》及《合同细则、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协议书》、合同附件3; 5.审查合格书; 6.嘉善县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业主意见汇总表; 7.嘉善县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授权委托书; 8.嘉善县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公示(出具单位:嘉善县**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及公示照片; 9.《嘉善县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公示情况说明》(出具单位:嘉善县**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及反对加装电梯意见(顾某); 10.镇(街道)、社区核实意见表; 11.嘉善县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申请表; 12.户口簿复印件; 13.房产证复印件; 14.申请人俞某某身份证复印件。 申请人顾某提供了以下证据: 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编号:2022年第**号); 2-12证据部分与俞某某提供的证据1-11证据相同; 13.照片打印件2张; 14.申请人顾某身份证复印件。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会议纪要》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不存在申请人所称可撤销的情形。二、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缺少事实与法律依据,依法不能成立。1.案涉电梯的加装电梯项目协议和项目设计方案经**街道**社区居委会核实后,于2022年1月18日至2022年1月27日在加装电梯单元楼道口、小区公示栏等位置公示。根据《嘉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善县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善政办发〔2020〕10号,以下简称《嘉善县实施方案》)规定:“方案和协议由申请人报送加装电梯房屋所在社区,社区核对后在拟加装电梯单元楼道口、小区公示栏等位置公示10天。”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的规定,案涉项目的公示时间为9天,虽然有瑕疵但不影响公示的效力,对于该瑕疵被申请人将积极指导社区居委会予以纠正。2.公示内容未存在隐瞒重大事项的情况。申请人提出案涉电梯的加装电梯项目协议和项目设计方案在公示期间隐瞒重大事项。经核实,案涉电梯的加装电梯项目协议和项目设计方案均以附件形式张贴在案涉电梯单元楼道口和小区公示栏,协议和方案内容清晰可见,不存在隐瞒重大事项和欺诈情况。3.社区居委会组织调解符合程序要求。根据《嘉善县实施方案》规定:“公示期间,因加装电梯可能受到影响的利害关系人有异议的,所在社区应当组织调解,促使相关业主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社区居委会因申请人配偶于2022年1月24日(在公示期间)提出书面异议,于2022年3月19日组织申请人(及配偶)、电梯施工单位及单元四楼、五楼2名业主代表调解,电梯施工单位携带方案并介绍方案内容,同时还邀请被申请人下属事业单位县物业管理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参加调解,协助解释加装电梯政策。4.《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协议书》合法有效。案涉电梯单元业主总户数5户,专有部分总建筑面积1129.45平方米,案涉加装电梯事项参与表决户数5户,占比100%,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1129.45平方米,占比100%,其中表决同意加装的户数4户,占参与表决总户数的80%,表决同意加装的专有部分面积合计923.61平方米,占参与表决的专有部分总建筑面积的81.78%。因此,相关业主订立《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协议书》,符合《嘉善县实施方案》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5.《镇(街道)、社区核实意见表》合法有效。案涉电梯的《镇(街道)、社区核实意见表》注明有书面反对意见,**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均盖章予以确认。2022年3月19日,**社区居委会组织的调解会上各方对申请人及其配偶提出的异议进行解释答复积极争取其理解配合,但申请人及配偶对解释答复并未提出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的反驳意见,异议难以成立。若申请人始终坚持异议,则会妨碍甚至损害加装电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对执行行为异议,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做法,以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社区居委会结合调解情况,报送街道核实并无不妥。6.案涉电梯未占用申请人专有部分。案涉电梯采用外挂加连廊方式,涉及房屋外墙及部分承重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法释〔2020〕17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编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案涉电梯并未占用申请人专有部分。7.案涉加装电梯项目符合相关规定。案涉电梯连廊、占用部分绿地仅为加装电梯提供必要的便利,未占用城市道路,也未涉及违法建设,相关设计方案、各项规划指标经部门联审通过,符合《嘉善县实施方案》规定。8.案涉加装电梯项目不存在规避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证的情形。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目的是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老龄化需要,改善居住条件,方便居民生活,各级政府均予以鼓励和支持。根据《嘉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深化建设项目“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工作的通知》(嘉自然资规发〔2020〕111号)规定,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列入分类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白名单类”,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须经自然资源和规划等相关部门进行方案联合审查和批准后方可实施。被申请人以联审会议的形式,集合加装电梯的相关审批职能部门,根据申请材料对案涉加装电梯项目进行联合审核,并以案涉《会议纪要》的形式审定同意,符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最多跑一次原则。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限额的通知》(浙建〔2020〕18号)规定:“除《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外,工程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不含100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称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案涉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工程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下,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9.案涉电梯文明和安全施工在《会议纪要》中均有明确要求,由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现场负责,如因加装电梯施工造成申请人财产损失的,申请人可依法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不属于行政复议审理范围。10.听证会并非组织调解的强制性方式。《嘉兴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意见》(嘉政办发〔2022〕22号)规定:“协商不成功的,社区应当组织调解,相关当事人拒绝社区调解或者经调解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所在地街道(镇)通过协调会、听证会等方式组织调解,努力形成共识。”可见,组织调解可以通过协调会、听证会等方式,听证会并非唯一的强制性方式,**社区居委会通过协调会组织调解并无不妥。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2022〕**号《关于**、**小区加装电梯项目实施方案联审的会议纪要》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故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 被申请人提供了以下证据、依据: 1.《关于**、**小区加装电梯项目实施方案联审的会议纪要》; 2.申请人提交的**小区**幢**单元加装电梯项目申请材料(嘉善县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业主意见征询表、嘉善县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业主意见汇总表、嘉善县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授权委托书、嘉善县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协议书、嘉善县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公示、加装电梯初步方案文本级公示照片、申请人配偶提出的书面反对意见、加装电梯公示情况说明、加装电梯沟通协调会议纪要、街道、社区核实意见表、加装电梯项目申请表、电梯维保合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3.《嘉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善县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善政办发〔2020〕10 号); 4.《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意见的通知》(嘉政办发〔2022〕22号); 5.《嘉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深化建设项目“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工作的通知》(嘉自然资规发〔2020〕111号); 6.《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限额的通知》(浙建〔2020〕18号);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节选;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7号)节选。 顾某追加为共同申请人后,被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了答复,答复内容与前述内容相同,未重复提供证据、依据。申请人增加复议请求后,被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称,被申请人作出的《会议纪要》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申请人要求行政赔偿人民币100万元,缺失事实与法律依据,依法不能成立。 第三人**室、**室、**室、**室部分业主共同答复称:一、**室、**室、**室、**室四户业主严格按照嘉善县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相关政策流程和要求上报安装申请。四户业主一致同意加装电梯,并委托浙江某建设有限公司负责施工建造。二、电梯公示为2022年1月18日至1月27日共10天,由施工单位分别在小区门口、楼道门口、一楼楼梯西侧张贴。开工告知书由施工单位于6月26日张贴在单元楼道门口,告知书上施工日期为7月3日,实际开工日期为7月6日。期间经历和三楼业主的多次上门主动沟通、协商及5月份小区疫情封控。三、2022年3月19日由街道社区和被申请人电梯办召集的电梯加装协商调解会,四户业主委托**和**两位业主代表参加。协调会上被申请人电梯办工作人员、社区书记、电梯施工单位主动对相关政策、电梯安装方案和异议等进行说明、解释和调解。三楼业主表示无理由反对,不愿意听取加装电梯方案介绍及相关政策。**和**业主在协商调解会现场未听见、看见被申请人工作人员有言论、举止不当的行为。4.电梯安装施工过程中,四户业主要求电梯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工作日时间施工,周六、周日不施工,做到最大限度不影响周围居民的日常生活。确实因工程进度原因需要加班的(如9月30日晚上),也派业主代表和三楼业主提前作沟通解释。5.目前本单元电梯加装工程已基本完工。既有住宅小区加装电梯政策是县政府推出的一项惠民实事工程。本单元5户业主有4户同意加装电梯,同意比例符合相关政策和要求,申请安装理由合法合理,4/5业主的申请安装权利理应得到尊重和保护。上述第三人共同答复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证据、依据。本机关追加业主朱某某、屠某某、褚某某为第三人后,屠某某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答复,但提供了屠某某户居民户口簿、屠某某委托书、委托人屠某某身份证复印件、不动产权证复印件,其他第三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答复、证据、依据。顾某作为共同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后,本机关再次向**室、**室、**室、**室业主送达《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第三人均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答复、证据、依据。 经审理查明:嘉善县**街道**小区**幢**单元部分业主有加装住宅电梯的意愿,**社区居民委员会于2021年10月份及11月份征求业主意见,其中**室、**室、**室、**室业主填写了意见征询表,表示同意加装电梯,**室业主未填写意见征询表。**室、**室、**室、**室业主共同推举吴某某、屠某某(**室业主父亲)作为加装电梯的业主代表。2022年1月1日,吴某某、屠某某代表该单元业主与浙江某建设有限公司签订了《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协议书》,电梯建设总资金为58.5万元,协议里明确了电梯费用分摊方案等。2022年1月18日,**社区居民委员会对上述加装电梯单元有关项目协议书及设计方案等内容在加装电梯楼道口、小区公示栏等位置进行了公示,公示期为2022年1月18日至2022年1月27日。公示期间,301室业主顾某提出书面反对意见。2022年3月19日,**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协调会,被申请人工作人员、施工单位工作人员、301室业主顾某及加装电梯的业主代表屠某某、吴某某参加,顾某仍不同意加装电梯。2022年4月29日,案涉加装电梯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嘉兴市恒业施工图审查中心审查合格。2022年5月12日及5月17日,**社区居民委员会及嘉善县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别在《镇(街道)、社区核实意见表》上盖章。2022年6月16日,被申请人召集嘉善县财政局、嘉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嘉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嘉善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嘉善分局、嘉善县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电信公司、华数公司等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和业主授权委托人,参加关于**小区**幢**单元和**小区**幢**单元、**单元加装电梯项目实施方案联审会议。联审会议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表示明确落实该电梯的安全责任主体单位后同意加装,其他各部门对加装电梯项目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2022年6月17日,嘉善县消防救援大队对案涉加装电梯项目出具了评审意见“无意见”。2022年6月22日,被申请人印发了《会议纪要》,载明2022年6月17日,召开了加装电梯项目实施方案联审会议,原则同意案涉加装电梯设计方案,并对设计方案提出了相关完善建议;同时对施工建设相关事宜进行了明确。申请人不服该《会议纪要》,引发本案争议。 另查明:嘉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称联审时同意该加装项目,认为该项目设计方案符合《嘉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善县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善政办发〔2020〕10 号)规划要求,根据《嘉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深化建设项目“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工作的通知》(嘉自然资规发〔2020〕111号)规定,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被申请人嘉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称经前期方案审查,同意案涉单元加装电梯。电梯加装建设主体要做好项目各方协调和施工安全工作,对加装电梯工程施工安全过程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限额的通知》(浙建〔2020〕18号)和住建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经审查,该项目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也不实行消防设计审查制度。嘉善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称对案涉加装电梯项目无意见,要求后期使用中电梯连廊应保持通畅,不得构建相关阻拦设施。嘉善县财政局称对案涉加装电梯项目无意见,按照《嘉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善县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规定,财政补助实行“事后审核、一次性拨付”。嘉善县消防救援大队称建设项目审核、备案、验收等职能已划转到建设部门,消防救援大队不再对建设项目实施行政许可项目,该项目未影响消防车道和疏散通道的正常使用,对设计方案无异议。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嘉善分局称该项目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无需履行环评手续。目前,涉案电梯加装主体工程已基本完工。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嘉善县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方案(试行)》规定:“加装电梯方案和协议由申请人报送加装电梯房屋所在社区,社区核对后在拟加装电梯单元楼道口、小区公示栏等位置公示10天。公示期间,因加装电梯可能受到影响的利害关系人有异议的,社区应当组织调解,促使相关业主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利害关系人无异议的,报送镇(街道)核实。”本案加装电梯属于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案涉加装电梯单元业主总户数5户,专有部分总建筑面积1129.45平方米,就加装电梯事项表决同意户数4户(分别为101室、201室、401室、501室),占总户数的80%,表决同意的户数专有部分面积共计923.61平方米,占建筑物总面积的81.78%。案涉加装电梯单元表决比例符合规定。案涉项目的公示时间为2022年1月18日至2022年1月27日,公示时间为9日,公示时间不符合上述规定,但申请人顾某在公示期内提出了实名书面反对意见,其权利未受影响,其他业主未有反对意见,公示时间不足10天构成瑕疵,本机关予以指正。2022年3月19日,经**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调解后,申请人顾某仍不同意加装电梯。第三人申请加装电梯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开展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浙建〔2016〕6号)规定。本案在利害关系人仍有异议的情况下进行报送,与《嘉善县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方案(试行)》规定不符,但不足以影响《会议纪要》的合法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法释〔2020〕17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编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案涉电梯采用外挂加连廊方式,涉及房屋外墙及部分承重梁,该部分不属于申请人的专有部分。申请人认为加装电梯明显占用申请人的专有部分的主张,本机关不予支持。第三人提供的《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协议书》上表述“**小区**幢居民5户(业主),经讨论一致同意委托乙方实施加装”的内容表述错误。 《嘉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深化建设项目“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工作的通知》(嘉自然资规发〔2020〕111号)规定,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列入分类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白名单类”,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须经自然资源和规划等相关部门进行方案联合审查和批准后方可实施。《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限额的通知》(浙建〔2020〕18号)规定:“除《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外,工程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不含100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称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案涉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案涉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被申请人以联审会议的形式,召集加装电梯事项的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联合审查,并以《会议纪要》的明确审查意见,后续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加装电梯项目联审会议上,部分部门出具的评审意见中对加装电梯项目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同意案涉加装电梯设计方案的意思表示不够清晰,存在不足,《会议纪要》记载召开会议时间错误表述为2022年6月17日,本机关同时予以指正。 既有住宅小区加装电梯的目的是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老龄化需要,改善居住条件、提高居住品质,方便居民生活,属于政府惠民实事工程,加装电梯是案涉单元多数业主的要求,代表了多数业主的利益。本案被申请人作出《会议纪要》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案涉加装电梯项目存在的瑕疵,不足以构成《会议纪要》被撤销的事由。申请人要求行政赔偿100万元的诉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的规定,本机关不予支持。申请人在加装电梯施工中受到的损害,应通过民事途径救济。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嘉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2022〕**号《关于**、**小区加装电梯项目实施方案联审的会议纪要》中关于**小区加装电梯项目部分会议纪要。 申请人、第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嘉善县人民政府 二○二三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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