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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发布日期: 2024-02-22 15:41 浏览次数:

浦君伟、浦瑞林因保管不善,将1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浦君伟、浦瑞林

2024年2月22日


信息来源: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