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春梅因保管不善,将浙(2018)嘉善县不动产权第0012684号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董春梅
2024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