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善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嘉善政复〔2023〕15号 申请人:嘉兴某某公司 被申请人:嘉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嘉善县魏塘街道谈公北路135号 法定代表人:何剑源 职务:局长 第三人:吴某某 申请人嘉兴某某公司不服被申请人嘉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编号:嘉善工决[2022]0**8),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嘉善县人民政府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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