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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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按照《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72号)、《关于开展涉及营商环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浙法联办〔2023〕2号)、《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县政府办公室会同县司法局对2023年12月31日前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制发的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十七届县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废止或宣布失效的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3件,决定修改的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1件,现予公布。 本通知自2024年4月7日起施行。
附件:1.废止或宣布失效的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决定修改的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嘉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废止或宣布失效的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 号 | 1 | 嘉善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善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产出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善政发〔2006〕95号 | 2 | 嘉善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善县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 | 善政发〔2015〕143号 | 3 | 嘉善县综合行政执法实施办法 | 嘉善县人民政府令第38号 |
附件2
决定修改的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嘉善县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若干财政政策意见》(善政发〔2023〕21号):将“(十一)农业项目投资。县财政每年统筹3500万元,重点扶持建设数字农业、现代种业、农机研发制造、农产品精深加工、农产品冷链物流、稻渔综合种养、连栋(温室)大棚和列入规划的农事服务中心等基础设施项目。经立项验收合格后,对投资主体为镇(村)的,按实际投资额的5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不超过300万元;投资主体为农业经营主体的,按实际投资额的4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不超过150万元”修改为“(十一)农业项目投资。县财政每年统筹3500万元,重点扶持建设数字农业、现代种业、农机研发制造、农产品精深加工、农产品冷链物流、稻渔综合种养、连栋(温室)大棚和列入规划的农事服务中心等基础设施项目。经立项验收合格后,按实际投资额的4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不超过150万元”。 善政办发〔2024〕13号(嘉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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