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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嘉善县财政局关于印发嘉善县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产出租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4-04-08 09:27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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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原文

一、制定背景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产出租管理,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研究制定了《嘉善县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产出租管理办法》。

二、政策依据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资产〔2022〕154号)等规定。

三、主要内容

本通知主要为适用范围、实施程序、日常管理和职责、监督检查。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主要规范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含社会团体)将占有、使用的产权归属本单位的国有房产(含暂未办理房产权证但权属事实清晰的房产)以及依法取得使用权或受托管理权的房产用于出租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国有房产是指各类国有商业服务性用房、办公性用房、生产性用房、仓储性用房、居住性用房、场地、构筑物以及经规划部门批准且在有效期内的临时建筑等。

(二)实施程序。

单位对外出租房产应履行集体决策程序,并按规定报批,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

单位申请办理房产出租应提交相应的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负责。

对停车场、体育文化场馆、教育教学场地等以核定的收费标准对外公开收费的国有房产,单位应将相关情况报县财政局备案(同时在资产管理系统线上备案,下同),不再另行审批。单位应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做好收费公示工作,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其中: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应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对于首次招租、非连续出租或其他难以确定招租价格的房产,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拟出租房产租金进行评估。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其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或具有相应拍卖资格的拍卖机构等有关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对外公开发布拟出租的国有房产信息。

出租信息应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多种渠道进行发布,期限为10个工作日。

承租方确定后,租赁双方应签订租房协议。

国有房产招租结束后,单位应将招租的详细情况以书面形式,随同租房协议复印件上报其上级主管部门和县财政局备案。

(三)日常管理和职责。

房产出租收入应当及时上缴县财政,单位对出租房产要建立专门台账,逐一记录出租收入的收缴情况,确保房产出租收入应收尽收、应缴尽缴,并在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相关信息。

国有房产的租期应根据行业和房屋性质的不同合理确定。

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事项通过资产管理系统实行全流程动态管理,单位申请、主管部门审核审批、财政审批、合同备案、收益收缴等事项,应当在资产管理系统线上办理。

(四)监督检查。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加强房产日常管理。

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建立日常管理制度,加强对下属单位房产日常管理及出租管理监督检查,督促及时收缴出租收益。

财政局负责对单位房产出租的综合监管,对单位内控制度、出租行为、租金收缴等情况监督检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四、其他事项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在本办法施行前经批准已经出租且合同尚未到期的,可继续履行至合同期满。原租赁合同期满后仍需出租的,一律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嘉善县财政局

解读人:劳峥卿、徐晓

联系方式:0573-84124848


信息来源: 县财政局(县国资监管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