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嘉善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嘉善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和奖励补助暂行办法》及《嘉善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办法》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已组织有关部门对《车站北路243号楼有机更新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进行了论证。现将该方案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2024年7月3日至2024年8月1日。 被征收人如对本征收补偿方案有意见,请在征求意见期限内前往车站北路243号楼有机更新地块现场办公室书面提出,并附本人身份证和房屋权属证明。 车站北路243号楼有机更新地块现场办公室地址:嘉善县谈公南路文化综合市场1-95号,联系电话:0573-84017621。 特此公告 附件:车站北路243号楼有机更新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嘉善县人民政府 2024年7月2日 附件: 车站北路243号楼有机更新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嘉善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嘉善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和奖励补助暂行办法》及《嘉善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相关补偿标准》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的事由和目的 为进一步提升和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公共服务能力和城市能级,促进嘉善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嘉善县人民政府拟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予以征收。 二、房屋征收范围及基本情况 (一)征收范围:东至和善家园,西至车站北路,南至车站北路,北至和善家园,详见征收范围红线图。 (二)基本情况:占地面积约33.9平方米,建筑面积61.66平方米,被征收户1户(房屋为住宅)。 三、签约期限和搬迁期限规定 (一)签约期限:2024年10月8日至2024年10月31日; (二)搬迁期限:2024年11月1日至2024年11月15日。 四、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及被征收人 (一)房屋征收部门:嘉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嘉善县嘉正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三)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 五、征收住宅用房的补偿和奖励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安置(含房票安置),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安置。 (一)货币补偿安置(含房票安置)。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对被征收房屋按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价值给予补偿。同时,给予以下一次性奖励和临时安置费补偿奖励。 1.对被征收人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不含装修、附属物)的30%予以一次性货币奖励。 2.被征收人自搬迁之日起(以完成腾空被征收房屋交付手续为准),除按规定给予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外另给予2个月的临时安置费补偿奖励。 3.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的,即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且在房票有效期内自行购买本县行政区域内市场住宅商品房的,按照《嘉善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办法》相关规定执行。房票面值除被征收住宅房屋评估价值(不包括装修、附属物)外还包括一次性货币奖励和购房补贴金额。 购房补贴金额为被征收住宅房屋的评估价值(不含装修、附属物)的10%。当购买的商品房购房金额低于房票面值,致使购房补贴金额未使用的,其购房补贴金额不予兑现;部分使用购房补贴金额的,按其使用部分贴现。 (二)产权调换安置。 1.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与被征收房屋进行调换,计算价格后,结清差价。同时,被征收人按应安置面积(即被征收住宅建筑面积)可享受以下安置优惠。 (1)选择小高层、高层的,应安置面积部分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格优惠15%,超出应安置面积20平方米(含)内部分按市场评估价格优惠10%,再超部分按市场评估价格优惠5%计算; (2)选择多层(总楼层6层及以下)的,应安置面积部分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格优惠10%,超出部分按市场评估价格计算; (3)应安置面积小于50平方米的,按50平方米计算优惠面积。 2.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自搬迁之日起(以完成腾空被征收房屋交付手续为准),按规定给予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六、改变用途房屋的补偿和奖励 1.对改变用途的房屋按照《嘉善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涉及未经产权登记建筑等问题调查和处理办法》《嘉善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和奖励补助暂行办法》《嘉善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相关补偿标准》的相关规定执行。 2.符合《嘉善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涉及未经产权登记建筑等问题调查和处理办法》第八条第二项规定的,另给予每产权户20000元一次性货币奖励。 七、产权调换安置房源 产权调换安置房源共计6套,具体房源如下: (1)85.19平方米共2套:西门华庭23-1-502、西门华庭23-1-1402(总高21层); (2)100.22平方米共1套:和善家园9-1-203; (3)102.38平方米共2套:西门华庭33-1-1701、西门华庭33-1-1801(总高23层); (4)104.61平方米共1套:和善家园13-2-1801。 八、住宅产权调换安置房选房规定 1.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下(不含50平方米)的被征收人,在提供的88平方米以下安置房房源中选择一套; 2.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上(含50平方米)至70平方米以下(不含70平方米)的被征收人,在提供的106平方米以下安置房房源中选择一套; 3.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70平方米以上(含70平方米)至80平方米以下(不含80平方米)的被征收人,在提供的117平方米以下安置房房源中选择一套; 4.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80平方米以上(含80平方米)至90平方米以下(不含90平方米)的被征收人,在提供的139平方米以下安置房房源中选择一套; 5.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上(含90平方米)的被征收人,可在提供所有安置房房源中任选,若首选安置房建筑面积小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但多余房屋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不含10平方米)的,只能选择一套安置房;首选安置房建筑面积小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且多余房屋面积超过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的,可按本选房面积规定再选一套安置房,但再选的安置房建筑面积不得超过上一套安置房建筑面积。若再有剩余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符合选房规定的,按本选房规则类推。 九、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标准 (一)搬迁费标准:征收住宅用房的搬迁费标准为每户每次1800元,按2次计算。 (二)临时安置费标准:征收住宅用房的临时安置费标准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20元计算,每户每月低于1400元的,按1400元计算。 十、特殊群体补助 被征收人经县民政、残联等部门核准登记在册,在征收决定公布前已持有《嘉善县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嘉善县特困职工优惠证》及《嘉善县特困残疾人优惠证》之一的家庭,经发证机关审核认可后,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助50000元,不得重复计算。 十一、签约奖励、搬迁奖励 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公布的签约期限和搬迁期限内积极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完成搬迁的,给予被征收人签约奖励、搬迁奖励,具体如下: 1.签约奖励。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的,每产权户奖励30000元,逾期签约不予奖励。 2.搬迁奖励。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每产权户奖励20000元,逾期搬迁不予奖励。 3.提前签约奖励。凡在签约期限届满前10日内完成签约的,每产权户增加奖励10000元,逾期签约不予奖励。 十二、超出签约期限、搬迁期限的处理办法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三、征收评估及评估机构的确定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 十四、告知事项 (一)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自收到被征收房屋评估报告后10日内,向房地产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评估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嘉兴市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逾期不申请复核评估、评估鉴定的,视为对评估报告或复核评估结果无异议。 (二)被征收人签订了货币补偿协议,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在被征收人腾空交付被征收房屋后,根据货币补偿协议约定的支付期限支付补偿款。 (三)被征收人腾空并交付被征收房屋时,被征收人应自行向供水、燃气、供电等部门办理拆表注销手续,并结清相关费用。 (四)被征收人不得损坏房屋及附属设施,被征收房屋内原有的水电设施不得私自拆除,已作征收补偿的房屋构筑物及相关设施、装修材料不得私自拆除,如有损坏,应照价赔偿。 (五)被征收人应当如实提供文书送达地址。因被征收人提供或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能及时告知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或其指定的代理人拒绝签收,导致征收相关文书未能被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六)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被征收人应当在征收补偿协议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负责将房屋使用人和同住人腾退。房屋使用人和同住人未腾退的,视同被征收人未完成搬迁。 (七)本方案中的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本方案未提及的事项按国务院、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本方案未提及的相关补偿安置标准、政策按县人民政府公布的文件执行。 嘉善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求车站北路243号楼有机更新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意见的公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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