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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嘉善县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本方案自2024年9月22日起施行,《嘉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善县“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同时废止。
嘉善县人民政府 2024年8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嘉善县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方案 一、总则 (一)工作目标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是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明确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划定生态环境管控单元,在一张图上落实“三线”的管控要求,编制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构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通过“明底线”“划边框”,优化空间布局、调整产业结构、保障生态功能,为战略环评与规划环评落地以及项目环评管理提供依据和支撑,为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促进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产生活方式提供抓手。 (二)范围与时限 编制工作范围为嘉善全县域。以2022年为基准年,不具备2022年数据的,可以采用最新年份的相关数据,目标年2025年,部分展望至2035年。 (三)划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太湖流域管理条例》 《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2023年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动态更新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3〕81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 《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国发〔2023〕24号 《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实施方案》环综合〔2022〕42号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工作的指导意见》浙环函〔2022〕272号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2023年全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动态更新工作的通知》浙环便函〔2023〕137号 《关于印发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的通知》浙环函〔2022〕260号 《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浙江省实施细则》 《关于浙江等省(市)启用“三区三线”划定成果作为报批建设项目用地用海依据的函》自然资办函〔2022〕2080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监管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2〕70号 《浙江省委省政府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等17部门关于开展减少污染天气攻坚行动的通知》浙环发〔2023〕18号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启用“三区三线”划定成果的通知》 《浙江省自然保护地建设项目准入负面清单(试行)》浙林保〔2021〕75号 《“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 《“三线一单”编制技术要求(试行)》 《“三线一单”成果数据规范(试行)》 《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 《浙江省减污降碳协同创新区建设实施方案》 《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浙江段)建设保护规划》 《大运河生态环境保护修复专项规划》 《浙江省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2015)》 《嘉善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 《嘉善县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 《嘉善县能源发展“十四五”规划》 《嘉善县水资源节约保护与开发利用规划》 国家、浙江省、嘉兴市和嘉善县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规划等。 (四)术语与定义 生态空间:指具有自然属性、以提供生态服务或生态产品为主体功能的国土空间,包括森林、草原、湿地、河流、湖泊、滩涂、岸线、海洋、荒地、荒漠、戈壁、冰川、高山冻原、无居民海岛等区域,是保障区域生态系统稳定性、完整性,提供生态服务功能的主要区域。 生态保护红线:指在生态空间范围内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是保障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底线和生命线,通常包括具有重要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维护、水土保持、防风固沙、海岸生态稳定等功能的生态功能重要区域,以及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石漠化、盐渍化等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区域。按照“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的基本要求,实施严格管控。 环境质量底线:指按照水、大气、土壤环境质量不断优化的原则,结合环境质量现状和相关规划、功能区划要求,考虑环境质量改善潜力,确定的分区域分阶段环境质量目标及相应的环境管控、污染物排放控制等要求。 资源利用上线:指按照自然资源资产“只能增值、不能贬值”的原则,以保障生态安全和改善环境质量为目的,利用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结合自然资源开发管控,提出的分区域分阶段的资源开发利用总量、强度、效率等上线管控要求。 生态环境管控单元:指集成生态保护红线及生态空间、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的管控区域,衔接行政边界,划定的环境综合管理单元。 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指基于生态环境管控单元,统筹考虑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的管控要求,提出的空间布局、污染物排放、环境风险、资源开发利用等方面的环境准入要求。 二、生态保护红线及生态分区 (一)生态保护红线 2022年9月,自然资源部报国务院审查和批复并同意启用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三区三线”划定成果。本次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完整利用“三区三线”中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结果,整体联动更新生态保护红线。 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浙江等省(市)启用“三区三线”划定成果作为报批建设项目用地用海依据的函》(自然资办函〔2022〕2080号),嘉善县共划定生态保护红线2个,面积6.26平方千米。 (二)一般生态空间 在生态系统服务功能重要性评估及生态环境敏感性评估的基础上,将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保护、水土保持等生态功能极重要、重要和极敏感、敏感区域进行叠加,并和各类保护地、国土空间规划划定的生态控制区等进行校验,形成生态空间叠加图。在前述叠图基础上,去除建制乡镇的建设规划范围以及部分集中连片的农田、园地等区域,为陆域生态空间。陆域生态空间中除生态保护红线以外的部分为一般生态空间。 动态更新后,嘉善县划定一般生态空间面积111.07平方公里。 三、环境质量底线目标 (一)大气环境质量底线目标 以改善城市空气质量、保护人体健康为基本出发点,根据《嘉善县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善发改〔2021〕466号),确定大气环境质量底线:到2025年,全县PM2.5年均浓度保持在27ug/m3以下,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提高到93%以上,全面消除重污染天气,基本消除中度污染天气。到2035年,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二)水环境质量底线目标 按照水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坏”的原则,根据《嘉善县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善发改〔2021〕466号),确定水环境质量底线:到2025年,全县水环境质量进一步改善,市控及以上断面(14个)达到或优于Ⅲ类水体比例100%;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太浦河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稳定保持100%;地下水质量Ⅴ类水比例为0。到2035年,全县水环境质量全面改善,水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三)土壤环境风险防控底线目标 衔接《嘉善县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和嘉兴市要求设置土壤环境风险防控底线:到2025年,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100%,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保持100%。到2035年,土壤环境质量保持优质稳定。 四、资源利用上线目标 (一)能源利用上线目标 根据《嘉善县能源发展“十四五”规划》要求,到2025年,全县能源消费总量保持与经济发展和能耗强度相适宜的弹性增长控制。煤炭消费量完成上级下达的控制目标;天然气消费量达2.47亿立方米;全社会用电量达99.3亿千瓦时,全社会最高负荷增至186.2万千瓦。 (二)水资源利用上线目标 根据《嘉善县水资源节约保护与开发利用规划》,到2025年,全县用水总量控制在2.94亿立方米;万元GDP用水量控制在33.52立方米;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控制在13.53立方米;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高于0.675。 (三)土地资源利用上线目标 衔接《嘉善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报批稿)要求,提出土地资源利用上线目标。到2035年,耕地保有量目标不低于187.29平方公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163.60平方公里。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建设用地使用面积下降完成上级任务。 五、环境管控单元划定 按照优先保护、重点管控、一般管控的优先顺序,结合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国土空间规划、工业园区(小微园区、工业集聚区)分布情况,衔接乡镇行政边界、城镇开发边界、工业功能区边界,建立功能明确、边界清晰的环境管控单元,统一环境管控单元编码,实施分类管理。 嘉善县共划定环境管控单元22个。其中优先保护单元5个,面积为118.27平方千米,占全县国土面积的23.33%。重点管控单元16个,面积为187.87平方千米,占全县国土面积的37.06%,其中产业集聚重点管控单元9个,占全县国土面积的20.64%;城镇生活重点管控单元7个,占全县国土面积的16.42%。一般管控单元1个,面积为200.83平方千米,占全县国土面积的39.61%。 表5-1 嘉善县环境管控单元划定情况 单元类别 | 个数 | 面积(平方公里) | 面积占比(%) | 优先保护单元 | 5 | 118.27 | 23.33 | 重点管控单元 | 产业集聚类 | 9 | 104.63 | 20.64 | 城镇生活类 | 7 | 83.24 | 16.42 | 合计 | 16 | 187.87 | 37.06 | 一般管控单元 | 1 | 200.83 | 39.61 | 总计 | 22 | 506.97 | 100 |
(一)优先保护单元 嘉善县优先保护单元共5个,面积为118.27平方公里,主要为饮用水源地、湿地和水源涵养区等重要保护区,以及生态功能较重要的地区,占全县陆域面积的23.33%。 表5-2 嘉善县优先保护单元划定情况 序号 |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 1 | 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嘉善北部湖荡群湿地保护区优先保护单元 | ZH33042110001 | 2 | 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太浦河-长白荡水源涵养功能优先保护单元 | ZH33042110002 | 3 | 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汾湖生物多样性维护功能重要区优先保护单元 | ZH33042110003 | 4 | 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水陆交通廊道生态屏障区优先保护单元 | ZH33042110004 | 5 | 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大云生态农业旅游观光区优先保护单元 | ZH33042110005 |
(二)重点管控单元 嘉善县陆域重点管控单元共16个,包括工业发展集中区域和城镇建设集中区域,面积为187.87平方千米,占全县国土面积的37.06%,其中产业集聚重点管控单元9个,面积为104.63平方公里,占全县国土面积的20.64%;城镇生活重点管控单元7个,面积为83.24平方公里,占全县国土面积的16.42%。 表5-3 嘉善县重点管控单元划定情况 序号 |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 1 | 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西塘镇产业集聚重点管控单元 | ZH33042120001 | 2 | 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干窑镇产业集聚重点管控单元 | ZH33042120002 | 3 | 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姚庄镇产业集聚重点管控单元 | ZH33042120003 | 4 | 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罗星街道产业集聚重点管控单元 | ZH33042120004 | 5 | 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惠民街道产业集聚重点管控单元 | ZH33042120005 | 6 | 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大云镇产业集聚重点管控单元 | ZH33042120006 | 7 | 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陶庄镇产业集聚重点管控单元 | ZH33042120007 | 8 | 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天凝镇产业集聚重点管控单元 | ZH33042120008 | 9 | 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魏塘街道产业集聚重点管控单元 | ZH33042120009 | 10 | 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陶庄镇城镇生活重点管控单元 | ZH33042120010 | 11 | 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干窑镇城镇生活重点管控单元 | ZH33042120011 | 12 | 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西塘镇城镇生活重点管控单元 | ZH33042120012 | 13 | 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姚庄镇丁栅片城镇生活重点管控单元 | ZH33042120013 | 14 | 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天凝镇城镇生活重点管控单元 | ZH33042120014 | 15 | 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姚庄镇南片城镇生活重点管控单元 | ZH33042120015 | 16 | 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大云镇城镇生活重点管控单元 | ZH33042120016 |
(三)一般管控单元 嘉善县一般管控单元共1个,面积为200.83平方公里,占全县陆域面积的39.61%。 表5-4 嘉善县一般管控单元划定情况 序号 |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 1 | 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一般管控单元 | ZH33042130001 |
六、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在执行浙江省、嘉兴市总体准入清单的前提下,各类环境管控单元管控要求如下。 (一)总体准入清单 环境质量不达标区域和流域,新建项目需符合环境质量改善要求。严格执行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要求。 加强湿地保护和修复,强化河流、湖库水域保护及管理。最大限度保留区内原有自然生态系统,保护好河湖湿地生境,禁止未经法定许可占用水域和建设影响河道自然形态和水生态(环境)功能的项目;除防御洪水、航道整治等需求外,不应新建非生态型护岸。长江流域重要湖泊上游的水利水电、航运枢纽等工程应当将生态用水调度纳入日常运行调度规程,建立常规生态调度机制,保证河湖生态流量。水电工程建设应保证合理的下泄生态流量,并实施生态流量在线监控。 落实省市水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严格执行地区削减目标。优化产业空间布局,严格按照区域水环境承载能力设置环境准入门槛,严格限制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重要水体上游建设水污染较大、水环境风险较高的项目;严格限制在重要湖库和太湖流域建设氮磷污染物排放较高的项目。针对大运河主河道两岸1000米滨河生态空间、2000米核心监控区,严格执行浙江省大运河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管控通则和管控细则各项规定,严格落实浙江省大运河核心监控区建设项目准入负面清单。加快城乡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提标改造,深化城镇“污水零直排区”建设。加强对纳管企业总氮、总磷、重金属和其他有毒有害污染物的管控。加大农业面源污染防治,严格执行畜禽养殖禁养区规定,深入实施化肥农药减量增效行动,加强水产养殖分区分类管理,控制水产养殖污染。 严格控制新增燃煤项目建设,严格控制燃煤机组新增装机规模,重点区域新改扩建用煤项目,依法实行煤炭等量或减量替代,不得将使用石油焦、焦炭、兰炭等高污染燃料作为煤炭减量替代措施。全面淘汰并禁止新建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不再建设国家禁止的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其他设施。推进环杭州湾地区大气污染联防联控。落实夏秋季臭氧污染削峰和冬季颗粒物污染控制,加强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引导和管理。按照国家要求落实钢铁、水泥、平板玻璃行业产能置换,禁止新增焦化、电解铝产能。加大现有化工园区整治力度。禁止建设生产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限值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项目。未纳入《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的新建炼化项目一律不得建设。加快城市建成区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兼并重组,引导石化、化工、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等重点行业合理布局。严格落实《关于执行国家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告》要求,全面实施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特别排放限值。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强化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优先控制城市建成区内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污染物排放,严格管理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对新、改、扩建有绩效提级要求的重点行业企业需按B级及以上要求建设。严格控制新建高污染、高环境风险的涉气项目,强化源头管控,逐步削减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新建“两高”项目应按照《关于加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区域削减措施监督管理的通知》要求,依据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制定配套区域污染物削减方案,采取有效的污染物区域削减措施,腾出足够的环境容量。所在区域、流域控制单元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的,建设项目应提出有效的区域削减方案,主要污染物实行区域倍量削减,确保项目投产后区域环境质量有改善。 严格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严格按照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实施分类管控。在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不得新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已经建成的,应当限期关闭拆除。对安全利用类农用地地块应当结合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等情况,制定并实施安全利用方案;对严格管控类农用地地块应当采取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对安全利用类农用地和严格管控类农用地区域周边原有的工业企业,应严格控制环境风险,逐步削减具有土壤污染风险的污染物排放总量;农用地资源紧缺或耕地保有量不足的区域,应做好企业关闭搬迁计划和农用地土壤修复规划。 污染地块的开发利用实行联动监管。污染地块经治理与修复,达到修复目标且可以安全利用的地块可进入供地程序。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禁止开工建设任何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对暂不开发利用的污染地块,实施以防止污染扩散为目的的风险管控。 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疗养院等周边新建、改建、扩建土壤污染防治重点行业项目以及其他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新(改、扩)建项目用地应当符合国家或地方有关建设用地土壤风险管控标准。支持电镀、制革、电池等涉重企业向工业园区集聚发展。涉重产业园区应严格准入管控,严控污染增量,实施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总量替代,新建项目清洁生产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建立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风险防控体系和长效监管机制。建立土壤和大气、水、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联防联控机制,落实源头防控要求。对土壤污染防治重点行业企业、开发区(园区)、关停退出工业企业原址用地、固体废物填埋场、主要食用农产品主产区、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饮用水水源地、水源涵养区等区域的土壤、地下水环境质量实施重点监管。 完善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逐步转向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全面开展节水型社会建设,推进工业集聚区生态化改造,推进农业节水,提高用水效率。优化能源结构,加强能源清洁利用,落实煤炭消费减量替代要求,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快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 推进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建立资源循环利用体系,推进重点行业绿色低碳发展。推动工业源、移动源、农业源、城镇生活源等途径大气污染物与温室气体协同控制。推进水环境治理、水处理、水资源利用与温室气体的协同控制。 建立新污染物风险评估体系,对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实施禁止、限制、限排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统筹推进新污染物治理。 落实环杭州湾城市群环境管控要求。优化区域发展与资源环境承载力之间的关系,从布局上严格产业准入,引导重大平台实现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统筹水、气、固废、温室气体等多领域减排要求,优化治理目标、治理工艺和技术路线,强化多污染物与温室气体协同控制,增强污染防治与碳排放治理的协调性。实施大运河文化带建设战略,推进河道水系治理管护,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修复,实现大运河科学保护与合理利用。加强太湖流域控氮控磷,提升太湖流域水生态功能。加强对环杭州湾挥发性有机物和持久性有机物的管控。深入实施细颗粒物和臭氧“双控双减”,大力推进挥发性有机物和氮氧化物协同减排。推进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统一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启动标准,降低污染预警启动门槛。 (二)生态环境管控单元分类准入清单 1.优先保护单元准入清单 涉及的生态保护红线,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相关规定进行管控,确保生态保护红线内“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内,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仅允许部分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涉及的各类保护地,严格按照相应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管控。 其他优先保护区域按照以下要求进行管控: 空间布局引导:按照限制开发区域进行管理。禁止新建、扩建三类工业项目,现有三类工业项目改建要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涉及一类重金属、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现有三类工业项目原则上结合地方政府整治要求搬迁关闭,鼓励其他现有三类工业项目搬迁关闭。禁止新建涉及一类重金属、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二类工业项目。禁止在工业功能区(包括小微园区、工业集聚点等)外新建其他二类工业项目。二类工业项目的新建、扩建、改建不得增加控制单元污染物排放总量。原有各种对生态环境有较大负面影响的生产、开发建设活动应逐步退出。 禁止未经法定许可在河流两岸、干线公路两侧规划控制范围内进行采石、取土、采砂等活动。严格限制矿产资源开发项目,确需开采的矿产资源及必须就地开展矿产加工的新改扩建项目,严格控制区域开发规模。严格限制水利水电开发项目,禁止新建除以防洪蓄水为主要功能的水库、生态型水电站外的小水电。 严格执行畜禽养殖禁养区规定,控制湖库型饮用水源集雨区规模化畜禽养殖项目规模。 污染物排放管控:严禁水功能在Ⅱ类及以上河流设置排污口,管控单元内工业污染物排放总量不得增加。 环境风险防控:加强区域内环境风险防控,不得损害生物多样性维持与生境保护、水源涵养与饮用水源保护、营养物质保持等生态服务功能。在进行各类建设开发活动前,应加强对生物多样性影响的评估,任何开发建设活动不得破坏野生动物的重要栖息地,不得阻隔野生动物的迁徙通道。开展农林业有害生物防控,强化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和重点生态功能区等重点区域外来物种入侵管控。 推进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隔离和防护设施建设,提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急管理水平。完善环境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加强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建设。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提升林地、湿地等重要生态系统固碳能力,强化固碳增汇措施,科学推进区域碳汇能力稳步提升。 2.重点管控单元准入清单 (1)产业集聚重点管控单元 空间布局引导:根据产业集聚区块的功能定位,建立分区差别化的产业准入条件。严格控制重要水系源头地区和重要生态功能区三类工业项目准入。优化完善区域产业布局,合理规划布局三类工业项目,鼓励对三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合理规划布局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等功能区块,与工业区块、工业企业之间设置防护绿地、生活绿地等隔离带。 污染物排放管控:严格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根据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严格控制涉烷烃、烯烃、含氧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类等臭氧高生成潜势物质建设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新建二类、三类工业项目污染物排放水平要达到同行业国内先进水平,推动企业绿色低碳技术改造。新建、改建、扩建高耗能、高排放项目须符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强化“两高”行业排污许可证管理,推进减污降碳协同控制。加快落实污水处理厂建设及提升改造项目,深化工业园区(工业企业)“污水零直排区”建设,所有企业实现雨污分流。加强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与修复。重点行业按照规范要求开展建设项目碳排放评价。 环境风险防控:定期评估沿江河湖库工业企业、工业集聚区环境和健康风险。强化工业集聚区企业环境风险防范设施设备建设和正常运行监管,加强重点环境风险管控企业应急预案制定,建立常态化的企业隐患排查整治监管机制,加强风险防控体系建设。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推进工业集聚区生态化改造,强化企业清洁生产改造,推进节水型企业、节水型工业园区建设,落实煤炭消费减量替代要求,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 (2)城镇生活重点管控单元 空间布局引导:禁止新建、扩建三类工业项目,现有三类工业项目改建不得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鼓励现有三类工业项目搬迁关闭。禁止新建涉及一类重金属、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等环境健康风险较大的二类工业项目。除工业功能区(小微园区、工业集聚点)外,原则上禁止新建其他二类工业项目。现有二类工业项目改建、扩建,不得增加管控单元污染物排放总量。严格执行畜禽养殖禁养区规定。推进城镇绿廊建设,协同建设区域生态网络和绿道体系,建立城镇生态空间与区域生态空间的有机联系。推进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高质量发展零碳低耗绿色建筑。 污染物排放管控:严格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根据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污水收集管网范围内,禁止新建除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外的入河入海排污口,现有的入河入海排污口应限期拆除,但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必须单独设置排污口的除外。加快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提标改造,加快完善城乡污水管网,加强对现有雨污合流管网的分流改造,深化城镇“污水零直排区”建设。加强噪声和臭气异味防治,强化餐饮油烟治理,严格施工扬尘监管,依法严禁秸秆、垃圾等露天焚烧。加强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与修复。推动能源、工业、建筑、交通、居民生活等重点领域绿色低碳转型。 环境风险防控:合理布局工业、商业、居住、科教等功能区块,严格控制噪声、恶臭、油烟等污染排放较大的建设项目布局。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全面开展节水型社会建设,推进节水产品推广普及,限制高耗水服务业用水。到2025年,推进生活节水降损,实施城市供水管网优化改造,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9%以内。 3.一般管控单元准入清单 空间布局引导:原则上禁止新建三类工业项目,现有三类工业项目扩建、改建不得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并严格控制环境风险。禁止新建涉及一类重金属、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二类工业项目,改建、扩建涉及一类重金属、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二类工业项目不得增加管控单元污染物排放总量;禁止在工业功能区(包括小微园区、工业集聚点、已认定的特色产业园等)外新建其他二类工业项目,一二产业融合的加工类项目、利用当地资源的加工项目、工程项目配套的临时性项目等确实难以集聚的二类工业项目除外;工业功能区(包括小微园区、工业集聚点、已认定的特色产业园等)外现有其他二类工业项目改建、扩建,不得增加管控单元污染物排放总量。建立集镇居住商业区、耕地保护区与工业功能区等集聚区块之间的防护带。严格执行畜禽养殖禁养区规定,根据区域用地和消纳水平,合理确定养殖规模。加强基本农田保护,严格限制非农项目占用耕地。 污染物排放管控:落实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根据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严格控制化肥农药施加量,合理水产养殖布局,控制水产养殖污染,逐步削减农业面源污染物排放量,推动农业领域减污降碳协同。依法严禁秸秆露天焚烧。因地制宜选择适宜的技术模式对农田退水进行科学治理,有序推进农田退水“零直排”工程建设。 环境风险防控:加强林地保护与建设,防止水土流失。禁止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加强农田土壤、灌溉水的监测及评价,对周边或区域环境风险源进行评估。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实行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推进农业节水,提高农业用水效率。优化能源结构,加强能源清洁利用。 善政发〔2024〕12号(嘉善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善县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方案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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