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原文
一、出台背景 实施禁渔制度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举措,长江流域重点水域自2021年1月1日起实行十年禁渔。我省自2022年开始实行钱塘江、瓯江、椒江、甬江、苕溪、运河、飞云江和鳌江等八大流域禁渔期制度。上海市青浦区、江苏省吴江区和我县周边的嘉兴市本级、平湖市均设立了相应的禁渔期制度。我县人大代表、县政协委员多次建议出台我县的禁渔政策。禁渔期管理制度的实施,对于保护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维持水生生物多样性,提升公众生态环保意识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保护我县渔业资源和生物多样性,维护水域生态平衡,制定本通告。 二、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 (三)《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 (四)《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 三、主要内容 (一)禁渔范围和时间:太浦河、红旗塘、北祥符荡、南祥符荡禁渔时间为全年。嘉善塘、三店塘、塘港(包括南塘港)、茜泾塘(包括清凉塘)、白滩港、芦墟塘、石井塘、长生塘、伍子塘、南星桥港、白水塘、汾湖、北许漾(包括西浒荡)、蒋家漾(包括桃花漾)、沉香荡、长白荡、马斜湖禁渔时间为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 
(二)禁止作业方式:禁止除休闲游钓以外的一切捕捞作业,有关科研单位因开展渔业资源调查研究等需要在禁渔期间内作业的,须经浙江省渔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法律责任:违反禁渔规定的捕捞行为一经查获,将依法依规查处。 四、政策特点 (一)关于禁渔范围和禁渔时间划定的问题:禁渔范围主要包括我县的主要河道,同时多数也是我县的主要航道,如太浦河、红旗塘、嘉善塘、三店塘、芦墟塘、白水塘等。主要湖泊,如汾湖、北许漾、蒋家漾、南北祥符荡等。一是这些水域是水生生物繁衍和洄游的重要场所;二是这些河湖是我县的重要水上通道,便于开展联合水上执法;三是出于安全考虑,太浦河、红旗塘担负着大吨位船只的通航,不适宜从事渔业捕捞作业。禁渔时间上太浦河、红旗塘、南北祥符荡禁渔时间为全年;其他禁渔范围内水域禁渔时间为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禁渔时间参照我省八大流域禁渔时间,也是根据鱼类的生长、繁殖的季节习性,在鱼类集中产卵繁育的关键时期,禁止捕捞,为亲鱼和幼鱼提供一个更好的繁殖、生长的时间和空间,使它们得到休养生息的机会。 (二)关于禁渔行为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规定,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三)关于法律责任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定罪处罚:(一)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一万元以上的;(二)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一千元以上的;(三)在禁渔区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禁用方法或者禁用工具捕捞的;(四)在禁渔期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禁用方法或者禁用工具捕捞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一)暴力抗拒、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尚未构成妨害公务罪、袭警罪的;(二)二年内曾因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受过行政处罚的;(三)对水生生物资源或者水域生态造成严重损害的;(四)纠集多条船只非法捕捞的;(五)以非法捕捞为业的。 五、实施时间 本通告自2024年11月1日起实施。 六、解读机关与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嘉善县农业农村局 联系方式:0573-84237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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