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公告公示

2024年嘉善县夏令用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 2024-08-30 16:25 浏览次数:

一、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每批次抽样数量见下表:

产品种类

抽样数量

抽样总数量

检验样品

备用样品

电蚊拍

3个

2个

1个

电热蚊香片加热器

3个

2个

1个

电热蚊香液加热器

3个

2个

1个

泳衣

4件

3件

1件

二、 检验项目

表1 电蚊拍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方法

1. 

标志和说明

GB 4706.1-2005

GB 4706.76-2008

2. 

发热

3. 

工作温度下的泄漏电流和电气强度

4. 

瞬态过电压

5. 

变压器和相关电路的过载保护

6. 

稳定性和机械危险

7. 

机械强度

8. 

结构

9. 

内部布线

10. 

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

11. 

外部导线用接线端子

12. 

接地措施

13. 

螺钉和连接

表2 电热蚊香片加热器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方法

1. 

电加热器工作温度及偏差

GB 4706.1-2005

QB/T 1741-2017

2. 

电压波动特性

3. 

对触及带电部件的防护

4. 

输入功率和电流

5. 

发热

6. 

机械强度与结构

7. 

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插头

8. 

爬电距离、电气间隙和固体绝缘

9. 

耐热

10. 

指示装置

11. 

标志和说明

表3 电热蚊香液加热器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方法

1. 

电加热器工作温度及偏差

GB 4706.1-2005

GB/T 18418-2017

2. 

电压波动特性

3. 

对触及带电部件的防护

4. 

输入功率和电流

5. 

发热

6. 

机械强度

7. 

内部布线

8. 

螺钉和连接

9. 

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插头

10. 

电气间隙、爬电距离和固体绝缘

11. 

耐热

12. 

指示装置

13. 

标志和说明

表4 泳装

序号

检验项目

标准条款

备注

1. 

使用说明(标识)

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

GB/T 5296.4-2012

GB 18401-2010

GB/T 29862-2013

FZ/T 73013-2010

FZ/T 73013-2017

FZ/T 81021-2014

产品主标准

/

2. 

产品名称

/

3. 

产品号型或规格

/

4. 

纤维成分及含量

/

5. 

执行的产品标准

/

6. 

安全类别

/

7. 

产品质量等级

/

8. 

维护方法

/

9. 

耐(皂)洗色牢度

/

10. 

耐汗渍色牢度

/

11. 

耐水色牢度

/

12. 

耐干摩擦色牢度

/

13. 

耐湿摩擦色牢度

/

14. 

耐光色牢度

15. 

耐氯化水色牢度

16. 

耐海水色牢度

17. 

纤维含量

/

18. 

甲醛含量

/

19. 

pH值

/

20. 

异味

/

21. 

拉伸弹性伸长率

/

22. 

耐氯化水(游泳池水)拉伸弹性回复率

/

执行其他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复检时所检测的样品为备用样品。

三、检验依据

GB 4706.1-2005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 4706.76-2008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灭虫器的特殊要求

QB/T 1741-2017    电热蚊香片用恒温电加热器

GB/T 18418-2017   家用卫生杀虫用品 电热蚊香液

GB 18401-2010    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

GB/T 5296.4-2012  消费品使用说明 第4部分:纺织品和服装

FZ/T 73013-2010   针织泳装

FZ/T 73013-2017   针织泳装

FZ/T 81021-2014   机织泳装

现行有效的其他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四、判定原则

(一)判定原则

1.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2.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3.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中注明该项目的实测值以及推荐性标准的标准值。

4.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5.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中注明该项目的实测值以及推荐性标准的标准值。

(二)综合结论判定

1.经检验,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被抽查产品为“不合格”;

2.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明示质量要求,但不符合本细则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判定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符合企业标准,未达到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规定”;

3.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明示质量要求,且符合本细则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判定被抽查产品为“所检项目符合本次监督抽查要求”。

(三)服装单向质量判定

1.使用说明(标识)项目判定

存在下列情况时,判定使用说明(标识)项目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

(1)有一项或一项以上内容缺失的。当耐久性标签上未标注纤维含量、产品号型或规格、维护使用方法内容,但在吊牌或其他地方有标注时,判不准确,不作缺项判定;

(2)产品标准编号明显不适用抽查产品的:针织产品采用了机织产品标准(或机织产品采用了针织产品标准);

(3)产品超出标准适用范围:如FZ/T 81006-2017标准用于年龄在36个月及以下的婴幼儿产品;

(4)产品质量等级未严格按执行标准标注的;

(5)有三项或三项以上不准确的。

除上述情况外,判定使用说明(标识)项目为符合执行标准要求。

2.除使用说明(标识)外其他项目判定

(1)当所检项目的检验结果符合执行标准中该项目要求时,判该项目为符合执行标准要求,否则判该项目为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

(2)纤维含量判定:耐久性标签与吊牌信息不一致且未在抽样单上明确时,按耐久性标签考核;考虑到样品存在的不均匀性和检验的可靠性,样品中检测出微量其他纤维(未明示)时,如果其他纤维(未明示)的含量≤1%,或样品明示含微量其他纤维而未检出时,该微量其他纤维不计入总量进行判定。

信息来源: 县市场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