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公告公示

2025年嘉善县毛针织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 2025-01-15 14:23 浏览次数:

1 抽样方法

(1)以随机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2)抽取同一生产者、同一标准生产的同一商标、同一颜色款号的产品2件(条/套),其中1件(条/套)为检验样品,1件(条/套)为备用样品,遇到特殊情况也可根据样品实际情况适当调整抽样数量。

2 检验项目、依据和样品数量

表1 检验项目、方法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方法

1

甲醛含量

GB/T 2912.1-2009

2

pH值

GB/T 7573-2009

3

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

GB/T 17592-2011、GB/T 23344-2009

4

耐水色牢度

GB/T 5713-2013

5

耐汗渍色牢度

GB/T 3922-2013

6

耐摩擦色牢度

GB/T 3920-2008

7

异味

GB/18401-2010/6.7

8

纤维含量

FZ/T 01057.1-2007

FZ/T 01057.2-2007

FZ/T 01057.3-2007

FZ/T 01057.4-2007

GB/T 2910.1-2009

GB/T 2910.2-2009

GB/T 2910.3-2009

GB/T 2910.4-2009

GB/T 2910.6-2009

GB/T 2910.7-2009

GB/T 2910.11-2009

GB/T 2910.12-2009

GB/T 2910.18-2009

GB/T 2910.20-2009

GB/T 2910.22-2009

FZ/T 01101-2008

FZ/T 01026-2017

GB/T 38015-2019

FZ/T 30003-2009等

9

起球

GB/T4802.3 -2008

10

二氯甲烷可溶性物质

FZ/T20018-2010

11

使用说明

GB/T 5296.4- 2012

备注

具体产品的检测项目要按明示标准规定

凡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FZ/T 73005-2021 低含毛混纺及仿毛针织品

FZ/T 73018-2021 毛针织品

FZ/T 73009-2021 山羊绒针织品

FZ/T 24019-2012 印花羊绒针织品

FZ/T 73020-2019 针织休闲服装

FZ/T 73034-2021 半精纺毛针织品

GB 31701-2015 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

GB 18401-2010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规范

GB/T 29862-2013 纺织品 纤维含量的标识

GB/T 5296.4- 2012 消费品使用说明第4部分:纺织品和服装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3.2.1判定总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被抽查产品为“不合格”;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明示质量要求,且符合本细则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判定被抽查产品为“所检项目符合本次监督抽查要求”。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3.2.2使用说明(标识)项目判定

存在下列情况时,判定使用说明(标识)项目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

(1)有一项或一项以上内容缺失的。当耐久性标签上未标注纤维含量、产品号型或规格、维护使用方法内容,但在吊牌或其他地方有标注时,判不准确,不作缺项判定;

(2)产品标准编号明显不适用抽查产品的:针织产品采用了机织产品标准(或机织产品采用了针织产品标准);

(3)未标注安全类别的;

(4)产品质量等级未严格按执行标准标注的;

(5)有三项或三项以上不准确的。

除上述情况外,判定使用说明(标识)项目为符合执行标准要求。

3.2.3纤维含量判定

耐久性标签与吊牌信息不一致且未在抽样单上明确时,按耐久性标签考核;考虑到样品存在的不均匀性和检验的可靠性,样品中检测出微量其他纤维(未明示)时,如果其他纤维(未明示)的含量≤1%,或样品明示含微量其他纤维而未检出时,该微量其他纤维不计入总量进行判定。

4异议处理原则

复检时,应启动备样进行复检。

信息来源: 县市场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