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己昀、郁明芬因保管不善,将S0025036、S0025037、善国用(2010)第00504431号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邓己昀
2025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