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鑫烨因保管不善,将浙(2022)嘉善县不动产权第0043227号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陈鑫烨
2025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