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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不服嘉善县公安局罗星派出所未履行法定职责行政复议案
发布日期: 2025-01-27 11:14 浏览次数:

嘉善县人民政府

行 政 复 议 告 知 书

嘉善政复〔2024〕85号

陈某:

2024年6月19日,嘉善县人民政府收到你以嘉善县公安局罗星派出所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书》。经审查,现告知如下:

根据你的描述,2022年7月4日你与房东夫妻因租房纠纷进行了报警,当天被申请人已经出具了报警详情单,里面明确写明“经济纠纷”。之后房东夫妻再次报警,被申请人将你“关进”警车后备箱带离。经了解,房东报警时间为2022年7月10日,被申请人已反馈报警人,警情类型为“经济纠纷”。你认为被申请人2022年7月10日的报警处理违法申请行政复议,已超过了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你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你的行政复议申请。

特此告知。

嘉善县人民政府

2024年6月24日


信息来源: 县司法局(县行政复议局)